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8/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邱潤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鄧德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嘉敏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五)項、(十三)項及(二十九)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一)保安司代表黃超文;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謝永強。
二、委任馬詩駱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吳立新的候補人。
三、第56/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及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吳嘉明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