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君儀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委任陳君儀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資格:
—— 澳洲會計師公會註冊會計師。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王淑欣;
(二)老傑龍;
(三)吳華威;
(四)宋曉冬;
(五)李小加;
(六)李居仁;
(七)李浩東;
(八)張樂祈;
(九)黃輝;
(十)歐俊軒;
(十一)潘耀榮。
二、委任盧建及范耀勝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