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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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君儀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陳君儀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陳君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 —— 澳洲Monash University商業學士學位(會計專業);
- ——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資格:
—— 澳洲會計師公會註冊會計師。
專業簡歷:
- —— 2001年8月至2006年9月,澳門金融管理局技術員;
- —— 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員;
- —— 2009年5月至2016年7月,澳門金融管理局技術員;
- —— 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廳副總監;
- —— 2019年1月至今,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廳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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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王淑欣;
(二)老傑龍;
(三)吳華威;
(四)宋曉冬;
(五)李小加;
(六)李居仁;
(七)李浩東;
(八)張樂祈;
(九)黃輝;
(十)歐俊軒;
(十一)潘耀榮。
二、委任盧建及范耀勝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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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