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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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更新經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D007A)的監察範圍(附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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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D007A | 基馬拉斯大馬路 | 基馬拉斯大馬路,哥英布拉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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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