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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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大學校長嚴肇基,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昊天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大學購買智慧養生營養科技聯合實驗室設備(第一類:人工智能動作分析實驗室)的合同;

(二) 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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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九條第三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委任劉正印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院長,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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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衛生局人員李偉成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副院長,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人員柳曉輝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三、擔任以上兩款所指職務的報酬根據《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人員通則》訂定,以及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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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續任以下財政局代表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財務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 郭忠漢為正選成員;

(二) 林宇杰為候補成員。

二、 正選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二十點。

三、 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 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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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慧芳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監事長,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00點的報酬。

二、委任何志榮為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三、續任張佩萍為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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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轉授予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院長劉正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 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 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 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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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