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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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資源管理廳廳長賴建雄在該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有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有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簽發存檔於資源管理廳內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許可公幹相關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七)簽署屬資源管理廳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以下部門的文書除外:
(1) 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海關;
(2) 立法會;
(3) 法院及檢察院;
(八)批准為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局長 梁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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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