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羅健儀及黃維恆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期間收取的每月報酬,按照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指的人員通則訂定。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炳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