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  CV1-24-0003-CFI  第一民事法庭

聲請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15702(SO),法人住址為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行政辦公室L2。

被聲請人:丁艺,女性,成年,持中國居民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居住中國內地。

茲公告本法院已於2025年9月10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丁艺,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之規定,債權人可於本公告於《政府公報》刊登日起計60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何頌賢

法院首席書記員 鄺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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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還能力案    第CV3-25-0001-CFI號    第三民事法庭

聲請人: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5樓。

被聲請人:李添明,男性,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最後為人所知地址為澳門勞動節街472C號君悅灣第2座46樓A,現下落不明。

現根據2025年9月12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被聲請人李添明,居所定於澳門勞動節街472C號君悅灣第2座46樓A,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梁國斌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為破產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采妮

特級書記員 Aníbal Gonçalves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66/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款,本人決定:

一、授予行政公職局法律技術廳代廳長林穎冬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公 告

取消公開招標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取消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氹仔舊城區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第一期”公開招標。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通 告

第05/VPM/2025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15/PCA/202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本人作出的第04/VPM/2025號批示及第03/VPM/2025號批示以修改第02/VPM/2025號批示附表II所載有關自然護理處的主管。

二、廢止第03/VPM/2025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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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II

關於第02/VPM/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自然護理處 李志銳*

*代任制度

第04/ADM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自然護理處李志銳代處長,以便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 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二) 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三)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四)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的公函;

(五) 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2/ADMJ/2025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28/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譚麗霞、澳門財稅廳廳長容志聰、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研究暨財政策劃廳代廳長甄偉添、資訊系統廳廳長張子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羅鵲萍、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江裕天、公證處處長何艷媚及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郭忠漢,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批准享受年假;

(二) 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三) 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授予及轉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及林秀敏,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在其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上款(一)項至(四)項所指的職權;

(二) 簽署M11格式表格,以便對出納活動的「748-稅務執行處-分期償付或攤付」及「752-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的帳目作出調動;

(三) 行使經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規定的與稅務執行程序有關的通知、傳喚以及簽發攤付、分期償付或全數償付債務憑單的本身職權;除以上職權外,亦授予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在查封階段採取一切措施的職權。

三、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授予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歐陽麗在該中心範圍內行使本批示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職權。

四、本批示所指的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五、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二款(三)項及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4/DIR/2025號批示。

八、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前廳長陳詠坤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五日在該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研究暨財政策劃廳代廳長甄偉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本批示所指的其他據位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在不妨礙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第029/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譚麗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 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 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五) 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六)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共會計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SDIRH/2025號批示。

七、公共會計廳廳長譚麗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第030/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 “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分配或銷毀已報廢的動產;

(三)當適用的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四)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五)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六)按法律規定,批准調整享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的對待給付及租金;

(七)簽署M11格式憑單,但僅以該附屬單位的職權所收取及保存的臨時或確定保證金的出納活動為限;

(八)對自治部門及機構所報廢的動產作出決定;

(九)按法律規定,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停車位的分配作出決定;

(十)指派人員代表財政局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以及行使討論權及投票權;

(十一)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不動產的修繕及維護發表倘有的意見;

(十二)在不動產租賃合同屆滿時作出終止決定;

(十三)批准退回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但以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所涉活動為限;

(十四)認可因管理及處分財產而衍生的各類筆錄。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物管理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DIRH/2025號批示。

七、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02/SDIRASSC/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1/DIR/2025號財政局代局長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江裕天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的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三)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轉授予的職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SDIRASSC/2025號批示。

六、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江裕天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鍾聖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黎家倫,申請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特級技術員黎家健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決議摘錄

事項:重新授予日常管理行為的權力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第788/CA號決議,向貨幣發行及財務廳方慧敏總監、貨幣發行領域李家琪職務主管、財務領域韋妙詩職務主管及劉嘉敏職務主管授予以下日常管理行為的所需權力:

一、 授予貨幣發行及財務廳方慧敏總監以下的權限:

a) 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七萬五千澳門元(MOP75,000.00);

b) 作出有關貨幣發行及財務廳日常運作的開支之最高限額為五萬澳門元(MOP50,000.00);

c) 批准貨幣發行及財務廳的人員享用假期申請及缺勤解釋申請;

d) 簽署及發出為執行貨幣發行及財務廳日常管理工作所需之公函(但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各司長辦公室主任、以及各法院、廉政公署或審計署的辦公室主任之公函除外);

e) 簽署噴射船船票的提票單;

f) 背書支票之最高限額為九萬澳門元(MOP90,000.00)且必須按現行規章指定的兩人聯簽,其中一人必須為相關專責事務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 授予貨幣發行領域李家琪職務主管以下的權限:

a) 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兩萬澳門元(MOP20,000.00);

b) 作出有關貨幣發行領域日常運作的開支之最高限額為五千澳門元 (MOP5,000.00);

c) 批准貨幣發行領域的人員享用假期申請及缺勤解釋申請。

三、 授予財務領域韋妙詩職務主管及劉嘉敏職務主管以下的權限:

a) 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兩萬澳門元(MOP20,000.00);

b) 作出有關財務領域日常運作的開支之最高限額為五千澳門元(MOP5,000.00);

c) 批准財務領域的人員享用假期申請及缺勤解釋申請;

d) 簽署噴射船船票的提票單。

四、 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五、 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 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晉升至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八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八缺;現公佈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開考編號: 2024/A001/PQ/CHF):

合格之學員: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 黎志明 7442XXXX 86.31
2 凌惠婷 5172XXXX 84.58
3 余家凱 1263XXXX 83.44
4 曹家俊 5155XXXX 83.41
5 鄧松齡 7441XXXX 83.39
6 羅卓偉 7394XXXX 83.21
7 謝旺發 1286XXXX 82.98
8 吳卓偉 5121XXXX 82.37

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經適當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路環監獄獄長 林錦秀

正選委員:監務支援處處長 林凱澤

保安及看守處代處長 樊家文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四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張貼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社會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10-D33-0925D-5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學位(社會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社會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社會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3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社會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社會學專題研討 必修 45 3
社會學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社會學理論 必修 45 3
社會學學術寫作與學術研究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社會學高級專題 選修 45 3
社會學定量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社會學高級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總學分 33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西灣大橋設施維護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對西灣大橋的設施進行結構維修及維護工程。

5. 施工地點:西灣大橋。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系列價金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500(五百)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 9:00 至 12:45 及 14:30 至 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600,000.00(壹佰陸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 50%

– 施工期:15%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及管理人員本地僱員佔比:5%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新中央圖書館建築工程-上蓋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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