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朱珮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黃勇彰,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透過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張艷桂-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批示:
施燕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下述日期失效。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燕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張遠霏,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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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關荔生—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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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思敏調任至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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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八職階何文明及施寶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8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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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余佩佩,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國威,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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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運作處處長梁藝瀠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榮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耀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婉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法律技術廳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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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惠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簡圓圓,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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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建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30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蘇靜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1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楊詠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6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Maria do Rosário da Silva Victal,供款人編號30149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何錦根,供款人編號60587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勤雜人員容勝強,供款人編號61930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楊慧珊,供款人編號62434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淑瑩,供款人編號60220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年妹,供款人編號60575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潘健勤,供款人編號62141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供款人編號62152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羅順慶,供款人編號60112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曾健康,供款人編號60157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醒聯,供款人編號60216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懲教管理局警員Krishna Bahadur Rai,供款人編號60543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此外,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周少梅,供款人編號61416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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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段活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易樂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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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俞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邱敬斌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鍾詠秋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265 |
吳嘉偉 | |||
任潔玲 |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5年8月2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28A號簿冊第14頁至18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9年11月30日在同一公證處第460號簿冊第34頁至71頁繕立之《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24年6月26日同一公證處第416A號簿冊第98頁至99頁背頁。該附加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訂立的、並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修訂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A條、附件七的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 定義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供水公共服務——是指接收及處理原水,並利用合適之公共分配系統向用戶供應原水或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以下簡稱:“飲用水”),以及接收及處理經污水處理廠輸出至再生水站的水(以下簡稱:“再生水原水”),並利用合適之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再生水標準的水(以下簡稱:“再生水”)。
第十九條 — 專營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
(一)〔……〕
(二)〔……〕
(三)〔……〕
(四)保證已處理的水符合附件二所指的水質標準;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專營公司應在屬專營公司管理的範圍內建立健全保安系統,以防止上游來水、水廠、再生水站、已處理的水、水庫、泵站及配水網絡發生意外、污染和破壞,但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排除的設施除外。
九、〔……〕
第二十九條 — 供水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構
一、〔……〕
二、〔……〕
三、〔……〕
四、〔……〕
五、〔……〕
(一)百分之四十的飲用水耗水屬免費,但以不超過專營公司發票的總耗水量百分之二為限;
(二)其餘部分的飲用水耗水將獲得百分之二十五的折扣優惠。
六、〔……〕
七、〔……〕
第三十五條 — 水資源費
一、〔……〕
二、〔……〕
〔……〕
〔……〕
P0=澳門元0.9219元/ m3,
T0 =澳門元6.08元/ m3,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開始向用戶供應再生水之首日起,T0 =澳門元6.22元/ m3,
X0= 澳門元-650,000元;
〔……〕
〔……〕
〔……〕
〔……〕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四十九A條 — 使用再生水設施、設備及管網
在本合同範圍內,專營公司可使用以下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再生水設施、設備及管網:
(一)〔……〕
(二)〔……〕
(三)〔……〕
附件七
第十二條 — 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
一、每一不動產應只有單一的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單一的消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和倘有的單一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除非該不動產包括多個分隔區域。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十六條 — 用戶不得作出的行為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接駁。
第三十七條 — 損害賠償
一、〔……〕
〔……〕 | 〔……〕 |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 〔……〕 |
(九)〔……〕 | 〔……〕 |
(十)〔……〕 | 〔……〕 |
(十一)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接駁。 | 10,000元 |
二、〔……〕
三、〔……〕
第四十二條 — 使用費的計算
一、〔……〕
二、〔……〕
三、〔……〕
四、在供應再生水期間,用戶應按照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繳付再生水使用費。
第二條 準用
一、第九條、第十八條(三)及(四)項、第十九條第一款(七)及(九)項、第十九條第九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以及附件二第九條(一)項,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再生水原水。
二、附件七第四十三條,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再生水用戶。
第三條 供應再生水的範圍及期間
一、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範圍及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
二、上款所指的範圍及期間,由監察實體提前不少於六十日通知專營公司。
第四條 生效
本合同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玫瑰 -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及
陳紫綾及Laurentina Ribeiro Neves da Silva -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詠坤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樊靜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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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朗平擔任本局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 黃朗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 — 荷蘭Hanzehogeschool Groningen工商管理學士;
-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財務學)。
3. 專業簡歷:
- — 2008年05月至2021年9月,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 2011年11月至2021年9月,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 2021年9月至今,博彩監察協調局合規審計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錦利擔任本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 鄭錦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 — 臺灣大學資訊工程系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 — 1986年11月至1989年1月,工務運輸司電腦程序員;
- — 1989年1月至1990年5月,工務運輸司資訊助理技術員;
- — 1990年5月至1990年11月,司法事務司技術員;
- — 1990年11月至1997年10月,司法事務司高級技術員;
- — 2002年6月至2009年5月,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 2009年5月至2021年6月,博彩監察協調局審計廳廳長;
- — 2021年6月至今,博彩監察協調局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杜子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irtilia Dos Santos Lameira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鄭錦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黃朗平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合規審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杜子柔擔任本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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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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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海軍,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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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健樂、陳君誠、陳潤平、樂約翰、余衍釗、廖俊傑、林悅兒、王嘉俊、楊傑、梁德昕、冼永豪、馬艷文、許翩翩、鄧俊賢、鍾旭威、郭家盛、張玉兒、賴棟成、鄧偉華、陳家偉、林柏康、張健民、蕭政宇、梁景輝、卓偉傑、陳達盛、李家華、朱杰鴻、葉奕超、蔡明泳、蔡偉杰、吳敬恩、鄒敏聰、周志雄及曾浩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十五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鄧錦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五)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黃志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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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第117/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下列人員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以特別定期委任制度就讀司法警察局第二十三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並按照同一《通則》第四十四條(二) 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一) | 消防員 | 編號 491171 | 高先禮 |
(二) | 消防員 | 編號 419181 | 趙浚言 |
(三) | 消防員 | 編號 403231 | 梁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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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曾偉邦副消防總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終止一等警員何永樂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
馮耀忠、林啓豪、陳卓瑜、黃美蓮及吳嘉振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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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詩韻及黃雅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嘉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彭凱晴,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桂英,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洪少雄,本局確定委任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美琪、陳潁詩、許文輝、姚宗暉、林安莉、冼家昌、蕭建生及余曉冬,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黃美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馮萬成,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周婉琪、蘇淑儀、尹智灝及張宇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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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美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演藝活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林穎娜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梁靜儀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羅子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俠 ─ 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榮昌,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羅文添,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傅玉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陳道書,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錫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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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保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容家宏,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蘇志偉,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蕭鳳怡,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鄧少芬,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劉富賢及彭逸龍,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鳳玲及羅惠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雜勤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嘉欣、鄭詠詩、李曉琳及吳洛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朱冠熙,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區兆鋒,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劉嘉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嘉敏,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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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辰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4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土地廟里3號地下D3座,持牌人為創造者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涼水街29B號明記新邨第2期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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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豪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179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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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盛 - 已故,註銷第MI1513號醫生完全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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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雯亭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551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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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雅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銘釗和歐錦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秋玲和劉志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秀慧、林楚雲、梁琪恩、吳嘉莉、黃嘉欣、謝達榮、吳衍超、王丹彤、黃惠詩及張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崔佩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冼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少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雁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勇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宋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少薇、徐婷婷、姜葶蔚、黎惠正、林家蔓、潘燕庭、施珍珍、吳振豪、黃耀俊、黃艷紅及孫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連智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德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蔚星和陳億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國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寶興、盧詠芝、甘慕娟、李淑賢、林穎彤、陳凱欣、庄珊珊及郭偉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秀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艷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Da Cruz De Carvalho e Rego, Vasco Ernest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偉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麗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頴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卓盈和黃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君隆和鍾靜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耀強和汪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子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瑜、梁漪茵、關潤苗、溫文喜、王青雅、胡穎君、湯詠芯、歐陽語婷、吳家如、劉倩婷及李婉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曉瑩、季來君、張麗君、郭燕冰、梁學謙、方麗瑩、潘倩彤、吳詠妍及朱泳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Pang Flavi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一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桂森和徐鍶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宇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高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守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卓智影像醫學診斷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4樓D座,第005號准照及第005號執照持有人,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名為“卓智醫院”的場所,運作地點位於氹仔,路氹連貫公路981-1071號,新濠影滙酒店第1a期裙樓二樓(2/F) 2007,2009-2017號商舖。
醫療服務類別:包括門診、住院及醫療輔助診斷服務。
病床數目:1張病床。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郭志豪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李焯輝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580 | 03/08/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張嘉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08/08/2025 |
馬麗桂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9/08/2025 |
黃秀清 | ||||
蘇云玉 | ||||
施清玉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林建鵬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17/08/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相應日期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期三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黃心瑜 |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1 | 25/08/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黎長有 | 首席技術員 | 1 | 02/08/2025 |
黃穎欣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8/08/2025 | |
陳釗榮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相應日期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畢家銘 | 勤雜人員 | 1 | 25/08/2025 |
楊桃 |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淑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袁凱清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林國基、姚偉菁、邵碧玉和潘婉芬,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嘉琪,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賀曉勁,本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敬康,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徐德強和張志雄,本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翟延新,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黃皓姸,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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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歐陽凱毅、曾錦榮、陸啓宏及胡竣瑋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玳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梁玳瑜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蘇瑞娟,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淑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吳鳳英,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黃嘉鈞、黃桂萍、陳家賢、簡駿豪及陳家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林燦琪、王金樞、趙永強及黃慶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林家俊、林文輝、林燕珊、黃名蔚、甘美詩、許欣欣及李文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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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子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鄺兆基,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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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老詠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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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