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庄氏康大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澳門海域水質實時監測系統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委任張子軒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