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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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李可欣及黃立峰的請求,免除兩人擔任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下列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劉杏娟,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譚致寧;

(三)劉佳華。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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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陳滿鋒,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黃守仁。

二、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蕭志偉;

(二)林瑞海。

三、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景松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四、擔任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訂定。

五、本批示第三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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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陳明金;

(二)劉藝良;

(三)麥瑞權;

(四)李從正。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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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 內地的成員

(1)韓丁;

(2)劉正印;

(3)李莉;

(4)李君。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員

(1)馮小萍。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員:

(一)羅奕龍;

(二)陳永華;

(三)李展潤。

三、第一款(一)項(1)分項及上款(三)項所指成員分別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職務。

四、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員代替。

五、委員會成員以兼職方式執行職務。

六、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五年、副主席及其餘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