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本局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
朱珮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歐陽楚筠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在衛生局開始擔任職務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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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廉 政 公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謝佩敏因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擔任職務,故其在本公署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並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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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30-歐艷冰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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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簡鳳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余潔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林志強及盧藝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梁國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梁偉健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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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的批示:
李子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林綺靜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蘇曉晴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龍善衡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A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周凌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李達康——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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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燕琴及陳家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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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婁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李茜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劉鈺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子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燕翔因獲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工作機構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鍾蘭,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解除其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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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設施維修處處長胡詩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伍偉業,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建豪,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鄧成龍及何錦根──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及十九日起生效;
陳榮生──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歐陽秋──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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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黃華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5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羅若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7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處長施雅慧,供款人編號30135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局勤雜人員李淑冰,供款人編號60062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財政局技術工人林華才,供款人編號60094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鄧成龍,供款人編號60135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盧德全,供款人編號60346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婉霞,供款人編號60361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馮秀芬,供款人編號60417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曹紹輝,供款人編號60459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莫炳生,供款人編號60499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房屋局技術工人林榮傑,供款人編號60567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澳門旅遊大學教授Leonardo Anthony Najarro Dioko,供款人編號60619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小蓮,供款人編號60919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法務局處長馬理章,供款人編號60925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旅遊局工作人員Isabel Maria Pereira Loureiro Rocha,供款人編號61213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土地工務局高級技術員郭頴暉,供款人編號61463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工作人員陳耀民,供款人編號61663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工作人員梁禮煥,供款人編號61663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潤梅,供款人編號62158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劉菲亞,供款人編號624587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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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迪浩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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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及方子濂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七日起生效。
鍾少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琬婷及盧綺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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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和食匯”的餐廳,在2025年8月27日獲發第R0414.08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第3A期2樓。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藍同好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市場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麗坤擔任本局市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因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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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司徒琳麗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劍峰、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呂曉慧、李子添、雷迪輝、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及劉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志乾、張達昌、巫咏璁、歐家豪、羅進傑、黃志偉、譚永昌、彭美嬋及陳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國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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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淑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警察總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思敏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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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婉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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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飛,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春蘭,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之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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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黃春蘭為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黃春蘭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理學學士。
專業培訓:
- ——罪案現場勘察技巧課程;
- ——3500xl基因分析儀的保養培訓及操作培訓課程;
- ——QIAcube培訓課程;
- ——9700熱循環儀操作培訓課程;
- ——GA3130xl培訓班;
- ——DNA 數據統計 - 混合物、親子關係及親屬關係確定。
專業簡歷:
- ——1998年,擔任司法警察司高級技術員;
- ——199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法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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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 ——202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 ——2025年7月1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廳長。
嘉獎:
- ——2018年及2023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 ——1999年至2025年,獲頒發共十一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碧娟、何翠萍及楊詠心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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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伍家軒,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吳思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凱澤,監務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何瑋健及黃浩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批准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家立,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錦秀,路環監獄獄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劉遠程,保安及看守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Krishna Bahadur Rai及Ho Thuong Huong,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及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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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譚巧琴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簡永堅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警長黃雪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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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批示:
應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批示:
應楊詠詩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鍾可人,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冰冰,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lsa Maria Cecilio de Sousa Botão Alves,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數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司徒鍊材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應曾秀芳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批示:
楊淑敏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蘇俊華,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何婉妮,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音樂),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梓清,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科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徐洛琳及黃慧娟,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謝欣希,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音樂),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周佩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朱珮瑩,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科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倩怡及李可欣,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錦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凱寧、梁詠賢、吳曉儀及陳頴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易倩兒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應麥嘉銘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批示:
馮海燕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張嘉欣及廖英婷,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
李俊平 — 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莎卡蒂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批示:
林君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戴玉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羅清,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古漢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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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6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BG座的百利綜合診所更名為百和綜合診所,以及核准上述場所擁有人轉移至林嘉榮,住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09號永富閣9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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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麗、金曉燕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EL0113、EL0133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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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有源,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施展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曾嬋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黎慶文、容月敏、溫偉權、劉志東、梁偉森、黃志豪、甄珮君、陳曉明、謝美欣、陳曼燕、孫嘉瑩、梁詩敏、陳少婷、陳治權及李鎮宏,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杏嬌和魏榮忠,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郭靖怡、張玉娟及林嘉盈,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麗敏,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曾倩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玉琼、譚詩蕙、宋潔萍、何穎超、趙凱琳、黃曉婷、黃婉芳、蔡娜潔、吳佩怡、許嘉琪、陳慧寶、區嘉敏、陳安琪、林穎芯、黎佩雯、梁凱欣、鄧可盈及朱君麗,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慧儀、吳嘉欣及馮嘉瑩,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婉欣、盧嘉利及魯杰妹,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月珊、陳鳳苑、區惠玲及蕭煥紅,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子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世龍和陳嘉業,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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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DR MAC國際醫療中心有限公司發給“百利康"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67),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柯邦迪前地(司打口)9-C號海都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8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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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全昌行有限公司"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84)加設第五倉庫,場所位於澳門漁翁街354,378,388,398及40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二期9樓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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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周芷欣、李頌榮、陳芊悅及黎智昌,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醫療器械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孫立文,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楊樂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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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540。
———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潤強為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薪俸點28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唐玉萍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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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瑞龍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的批示:
吳時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梁婉芬—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鄧維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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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汝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殷誌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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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根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黃振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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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