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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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代主任鄭渭茵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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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