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5/2025

刊登日期:

2025.8.27

版數:

11-15

  • 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130號不動產的土地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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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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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8,15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130號不動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的土地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6062.05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0/202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8/SATOP/89號批示,透過載於前財政司第275號簿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作憑證的批給合同,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將一幅面積9,45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Q1”地段的土地,批予總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3至13號澳門銀座廣場2樓BJ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183(SO)號的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用作興建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磚廠。

    二、之後,由於將其用途修改為在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內設置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捲煙廠,該批給經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2/SATOP/95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修改。

    三、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1冊第90頁第171號。

    四、由於各種原因,透過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的批示,以例外情況許可Centro de Carga Sino-Macau Limitada臨時使用土地設置貨物倉儲及相關服務的綜合體。

    五、承批公司擬保留在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內一直進行的物流倉儲業務,故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正式申請修改土地的用途及修訂批給合同。

    六、同時,為興建澳門大橋的延長路段,透過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承批公司捨棄批出土地內的兩幅面積分別為1,043平方米及250平方米的地塊的租賃批給,因此上述土地的面積現為8,157平方米。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八、合同標的土地面積為8,157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發出的第728/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對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一、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遞交由蔡雋思,男性,成年,未婚,住所位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3至13號澳門銀座廣場2樓BJ座,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新豐行投資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二條所訂定的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 ― 合同標的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訂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8,157(捌仟壹佰伍拾柒)平方米,位於氹仔島,稱為北安填海區Q1地段,其上建有和睦街114至130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發出的第728/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A冊第97頁第21895號及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1冊第90頁第171號的土地批給。

    2. 上款所述的土地批給,其最初土地面積為9,450(玖仟肆佰伍拾)平方米,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8/SATOP/89號批示,以載於前財政司第275號簿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作為批給憑證,並經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5號批示作憑證的合同修訂,且其土地面積因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而更改。

    3. 鑒於第一款所述的本次修改,上述合同第三條款及第四條款修訂如下: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工業用途,土地利用作維持其上已建成的由乙方直接經營的倉庫用途樓宇。

    第四條款 — 租金

    1. ......

    a)  ......

    b) 基於土地面積的更改,乙方每年繳付租金$97,884.00(澳門元玖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圓整),相等於土地面積以每平方米$12.00(澳門元壹拾貳圓整)計算。

    2. ......

    3. ...... ”

    第二條 ― 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訂,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14,848,132.00(澳門元壹仟肆佰捌拾肆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圓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三條 ― 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訂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38/SATOP/89號批示,載於前財政司第275號簿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的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四條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辧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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