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5
II
SÉRIE

Quarta-feira, 27 de Agost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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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坡頭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

澳門坡頭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坡頭同鄉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定居澳門的湛江坡頭籍居民為主要成員,另與湛江坡頭具密切聯絡及支持湛江坡頭發展建設的人士亦可加入。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華寶商業中心13樓CD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在澳門定居的坡頭籍居民,增進鄉誼,互助合作;

二、促進會員與家鄉坡頭的聯系,支持家鄉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交流平台;

四、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促進澳門與內地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18周歲,原籍或祖籍為坡頭的人士,或與坡頭有密切聯系的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在本澳或海外合法組成,與湛江有關之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本會會費分別為:

一、永久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費50元及一次性繳交會費500元者,為永久會員;

二、普通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費50元並按年繳交年費100元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同享受本會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會員有違背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職務或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一條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而視乎會務發展需要,可以在理事會中增添以下職位秘書長,下設秘書處及財務部、聯絡部兩個部門,在理事會中另設立公關部、康樂部、學術部、後勤部、協調部、福利部、青年部、婦女部等部門,各設部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UN YAT-SEN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

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UN YAT-SEN EM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UN YAT-SE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SUN YAT-SE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愛國愛澳,凝聚中山大學澳門青年校友,服務社會;

2) 致力加強青年校友和母校及各地校友會之間的聯繫,共同推動母校發展;

3) 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及交流活動;

4) 推動青年校友關注並踐行社會責任,積極促進澳門社會各方面的事務發展;

5) 促進全球校友交流,尤其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校友的聯動,強化彼此與母校之間的合作交流。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斜巷4-A號南景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年齡介於18-45歲,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於中山大學在讀之學生,及取得本科或以上學歷之畢業生,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3)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4)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6)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7)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八條

(退出)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有關會籍或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1)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大會會長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對外代表本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大會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必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三、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二、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產生)

組織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榮譽職務及顧問)

一、經理事會提名,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賢達擔任本會榮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二、榮譽職務及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榮譽職務及顧問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四、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所得;

2) 接受本地區政府、機構和各界人士、團體及本會會員的捐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舉辦活動的收益;

4) 其他。

第五章

授權簽署

第十八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1)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代表,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2) 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限額之支票、付款要求及票據,可由理事長、財政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聯名簽署。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需要,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進行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

(解散或存續期之決議)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組織機關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岩彩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M CORES MINER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

澳門岩彩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M CORES MINERAI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岩彩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M CORES MINE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INERAL COLOR PAINTING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偶像圍8-10號地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推廣岩彩畫藝術,促進社會對這一獨特藝術形式的認識與欣賞。鼓勵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技術水平。並積極保護和傳承岩彩畫藝術文化遺產,培養新一代藝術家,為本地岩彩藝術界注入活力,進一步推廣岩彩藝術在本澳以致國際間的發展。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機構及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會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語言服務學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有關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5號檔案組內,文件編號3。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語言服務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Language Service Society”,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推動語言技術創新及應用。專注於語言技術的研究與應用,引領數字化和智能化語言服務發展,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提高翻譯效率和質量,以滿足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2. 提供語言服務政策咨詢與建議。基於行業研究和實踐經驗,為政府及相關機構提供語言服務相關的政策建議,協助制定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3. 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構建國際化平台,加強澳門乃至粵港澳大灣區與世界語言服務行業的交流合作,支持地區企業及專業人士共享資源、互學互鑒,從而增強澳門在國際語言服務領域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4. 推動語言服務行業發展。持續推進國際語言服務專業化、標准化和規範化發展,通過組織專業培訓、舉辦行業論壇等方式,持續提升語言服務人才的素養和水平,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貢獻力量。

5. 助力多語種文化交流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多語種文化項目,增進澳門及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對不同語言文化的了解和尊重,促進多元文化的和諧共存。同時,向世界傳播中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8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以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爲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所有會員均具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

3. 退出本會;

4.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決議。

5. 對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六條 處分及撤銷會員資格

倘發生下列情況,理事會有權對有關會員進行處分或撤銷其會員資格:

1. 作出損害本會名聲或利益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出違法或非法活動;

3. 不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足半數,則大會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及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任一副會長主持。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九名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二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同步會議

本會所有機關之會議均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會員大會所制定的內部規章和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老字號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老字號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s Empresas Antigas e de Renom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ime-Honored Brand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 78 號中建商業大廈 15 樓 C 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批准,可遷至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三、本會宗旨為配合政府發展規劃,維護及促進澳門老字號企業僱主集體利益,為澳門老字號企業爭取權益,宣傳澳門老字號經濟文化價值,促進老字號企業傳承創新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四、凡在本澳合法經營的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六、會員須履行其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理事會訂定並獲通過的金額在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繳交該屆的全額會費。逾期時,本會通知催繳之。三十天內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他職務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十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計劃發展具體會務、釐定會員會費金額標準、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監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當選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可指導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出席各類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以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務顧問、研究顧問等顧問職務。

第四章

會議

十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而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主持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二、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檔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中華健康產業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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