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五)項、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作出本批示。
應鄭艷霞之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八條(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一幅面積4,08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永寧廣場78至110號、菜園路314至400號、中心街143至155號及馬場大馬路369至403號的土地,用作保留建有的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並實施正規教育的私立學校。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鏡湖醫院慈善會。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了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賃方式無償批予鏡湖醫院慈善會,面積為4,08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場北區,稱為“HT”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80號的土地批給失效,由於其批給因有效期已屆滿而消滅,且承批人沒有適時提出批給續期申請。
二、鏡湖醫院慈善會,為行政公益法人,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348號,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連勝街58至68號,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九月六日提出申請,請求無償批出上述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屬教育設施用途的鏡平學校(中學部)。
三、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公佈有關批給的申請並取得權限部門的意見,尤其是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表的同意意見後,土地工務局考慮到該申請具備條件獲批准,因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三十八條(二)項的規定,申請人具正當性取得所要求的無償批給,旨在保留該土地上現有的私立學校設施,以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亦符合該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所指的情況。
四、本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08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發出的第11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
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及“C”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18平方米及122平方米的地塊,其地面至柱廊頂部的空間設定公共地役,供人貨自由通行,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而該等地塊的地面以下至1.5米深的範圍亦設定公共地役,用作安裝供水、電和通訊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所作的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上述土地的無償批給。
八、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遞交由何榮標,男性,已婚,及劉永誠,男性,已婚,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連勝街58至68號,分別以副主席及理事長身分代表鏡湖醫院慈善會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按照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給乙方一幅面積4,085(肆仟零捌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永寧廣場78至110號、菜園路314至400號、中心街143至155號及馬場大馬路369至403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80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發出的第11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的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批給期間
1. 批給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批給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3. 乙方須於批給期或其後的續期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間提出續期申請。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1. 土地利用作保留一所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並實施正規教育的私立學校之已建學校大樓及其輔助設施。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發出的第11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及“C”定界及標示,面積為118(壹佰壹拾捌)平方米及122(壹佰貳拾貳)平方米的地塊,其地面至柱廊頂部的空間設定公共地役,用作供行人及貨物自由通行,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佔用。
3. 在上款所述兩幅地塊的地面以下至1.5米深的範圍設定公共地役,用作設置供水、電和通訊等公用服務的基礎設施。
4. 乙方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第2款及第3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空間留空。
5. 乙方必須同意由市政署及其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營運實體在第2款及第3款所指的空間執行保養及維修工作。
6.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7. 無償批給不可轉換為有償批給。
8.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 ― 移轉
乙方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第五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 如乙方的法律狀況改變而不再具正當性獲無償批給,且已改變的法律狀況持續超過一年;
2) 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3) 違反第四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4)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尤其是土地不再用作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正規教育學校;
5) 轉批給。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六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