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着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龐啓富於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即其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同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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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禮英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調整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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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辧公室主任 林紹源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司朱志偉及第四職階警員謝雅欣,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聲 明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健欣,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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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何敬文及黃嘉旋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唐嘉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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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的批示:
盧志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鄭桂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艷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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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曉楠
澳 門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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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任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9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偉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子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嘉茵、錢嘉敏及歐陽進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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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十個職缺,其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第三位、第五位至第十位的合格應考人夏明達、羅智豪、李名灝、張芷晴、劉瑞琪、吳明峻、梁曉舒及黃樂曦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本局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十個職缺,其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十一位及第十二位的合格應考人王珮珊及陳海玲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孔潔瓊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七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盧瑞祥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婉瑩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戴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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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雪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伍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程明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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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公共建設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依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5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余家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2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郭佩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0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鮑燕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6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愛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7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敬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6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馮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9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駱建國,供款人編號30039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此外,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王樺婷,供款人編號61358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陸嘉朗,供款人編號62300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胡婉達,供款人編號62300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李莉,供款人編號62658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徐美愛,供款人編號30079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鄭銀娟,供款人編號60047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務局勤雜人員鍾勝妹,供款人編號60089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梓枬,供款人編號60217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桂華,供款人編號60549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鍾宏輝,供款人編號60611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李錦江,供款人編號60667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何文傑,供款人編號60700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高玉儀,供款人編號61106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黎偉健,供款人編號62702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余澤華,供款人編號62902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廢止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1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批准消防局消防員郭遠圖(供款人編號6221180)之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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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數碼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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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徐秉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龔澳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雷偉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十職階技術工人林華才,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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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司法警察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警察總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統計暨普查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摘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十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 — 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士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勞震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徐華根及趙堅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殷永深及黃家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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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偉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志超及歐文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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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9001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8-12-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231,700.00 | ||
8-12-0 | 31-01-05-02-00 | 委員會成員 | 480,000.00 | ||
8-12-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100,000.00 | ||
5-02-0 | 31-03-99-00-00 | 其他—保障制度供款 | 142,500.00 | ||
8-12-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2,090,000.00 | ||
8-12-0 | 32-02-02-00-00 | 電費 | 100,000.00 | ||
8-12-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200,000.00 | ||
8-12-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1,000,000.00 | ||
3-03-0 | 32-02-12-00-00 | 教學及培訓 | 200,000.00 | ||
8-12-0 | 32-02-14-00-00 | 會議 | 400,000.00 | ||
8-12-0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20,000.00 | ||
8-12-0 | 32-02-23-00-00 |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 2,570,000.00 | ||
9-02-0 | 38-01-03-07-07 | 澳門理工大學 | 5,850,000.00 | ||
9-02-0 | 38-01-03-07-08 | 澳門大學 | 33,905,000.00 | ||
8-12-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89,755,000.00 | ||
8-12-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50,000,000.00 | ||
8-12-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954,200.00 | ||
8-12-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350,000.00 | ||
8-12-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350,000.00 | ||
總額 | 94,349,200.00 | 94,349,200.00 | |||
核准依據: | 22/07/2025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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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余雨生——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維恆,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四)項、(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並結合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龐啓富擔任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區家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彤,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調任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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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第101/2025號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9110周佩欣,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間享受長期無薪假。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108/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警員編號192121,黃勇銘因終止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特別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回任治安警察局,並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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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Dasharath Gurung、Dew Raj Gurung、Krishna Bahadur Rai、Madhukar Thapa、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Limbu、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吳家保及馬駿豪,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止:
Kiran Kumar Limbu,第四職階警員。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福霞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歐陽家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楊忠仁及施聰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黃家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蔡榮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何少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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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確定委任歐陽俊永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余文焯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何嘉思、陳玉妍、周寶珠、鄒耘、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XXXX5(0))、許曉君、譚妙媛、蘇珮元、胡顯成、洪雲、何曉嵐、老婉玲、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XXXX6(5))、梁慧斯、陳玉婷、蔡曉瑜、鄧麗盈、李智寧、唐俊傑、郭詠詩、盧淑妍、林凱航、陳展俊、馮嘉慧、龍吉琼、張馨、江永康、雷寶蓮、陳慕怡、葉勝、梁迪琦、楊若萍、林華輝、呂偉婷、袁家餘、伍德榮、鄭潔華、賴嘉偉、盧麗珍、莊小萌、張曉華及余翠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姜麗嫦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定期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敖國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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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批示:
蘇智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3/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教育資源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教育資源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周佩玲,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6/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雪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7/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德育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德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思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8/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煥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9/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外港活動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外港活動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雷美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特級技術員,根據第70/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駿菁活動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柯敏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71/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青年試館)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批示:
陳家敏及曹慧愉,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尤良善,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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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區惠儀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46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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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靜婷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114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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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安綜合診所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64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12號花城﹝利盛,利豐,利厚,利盈,利茂﹞地下A座,持牌人為達安健康管理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柯高街11號興盛樓B座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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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氏牙科醫療診所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176號執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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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5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K座之“康傑醫藥”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所有權轉移予百川藥業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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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李世恩
因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8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涌河新街108號海濱花園第九座A座地下及閣仔之“景豐”藥房的名稱更改為“萬康(海濱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景天投資控股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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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李蓓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710 | 28/07/2025 |
陳維奇 | 25/07/2025 | |||
伍超文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3 | 600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梁麗燕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5/07/2025 |
簡慧媚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31/07/2025 |
嚴嘉慧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陳麗芳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25/07/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何中尉 | 勤雜人員 | 10 | 240 | 31/07/2025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鄭家俊 | 勤雜人員 | 1 | 06/07/2025 |
容凱君 | |||
陳炳蓮 | |||
馮駿業 | |||
梁錦文 | 輕型車輛司機 | ||
何志銘 | 22/07/2025 | ||
施偉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
董文偉 | 二等技術員 | ||
林凱恩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0/07/2025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袁轉好 |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1 | 14/06/2025 |
黃家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16/06/2025 |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蔡兆源,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強制退休。同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社會互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同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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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建成、周子文、嚴穎熙及董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餘下三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郭少芬及詹秀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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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曾慶深,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家豪,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宏輝,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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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盧彩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歐敏宜、鄭心濤、麥保林及吳敏玲—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姚文威、李通順、李美仙、譚申鴻、杜美英及黃銀萍—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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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葉嘉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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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