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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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8,97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河邊新街,比厘喇馬忌士街及航海學校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81號的土地批給,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建築物,包括一幢6層高的倉庫及一幢6層高的冷凍倉庫。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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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2787.01號案卷及
土地委員會第23/202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鑒於:
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至225號南光大廈16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125(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7317F號登錄,其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8,97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河邊新街,比厘喇馬忌士街及航海學校街,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81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持有人。
二、上述土地的批給由載於前財政廳156號簿冊第94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公證書規範。
三、根據上述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港口設施,包括三幢各為2層高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倉庫、一幢3層高同一結構的冷凍倉庫,以及工程計劃草案中指定的輔助港口的其他建築物。
四、但該土地上現建有一幢6層高的倉庫及一幢6層高的冷凍倉庫,而上述兩幢倉庫於一九八零年及一九八一年已獲發佔用准照。
五、鑑於合同第三條款所規定的利用與在其上建有的建築物不相符,導致更改該條款規定的土地利用,故有需要修改批給合同,使其狀況符合規範。
六、基於此,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正式申請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編製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八、合同標的土地面積為8,97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發出的第2304/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舉行會議,對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一、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遞交由傅建國,男性,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6樓,以董事長身份代表南光(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高文軒核實。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訂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8,956.4(捌仟玖佰伍拾陸點肆)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更正為8,971(捌仟玖佰柒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河邊新街,比厘喇馬忌士街及航海學校街,其上建有兩幢倉庫,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發出的第2304/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81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7317F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訂,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建築物,包括一幢6(六)層高的倉庫及一幢6(六)層高的冷凍倉庫。
第四條款 ― 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107,652.00(澳門元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圓整),相等於土地以每平方米$12.00(澳門元壹拾貳圓整)計算。
2.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修訂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 ― 移轉
1. 基於批給的特殊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六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 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5,000(澳門元伍仟圓整)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附加溢價金方面。
5. 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六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 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2)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3) 違反第五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七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八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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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繕立於前財政司第191號記錄簿冊第47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的公證書作為憑證的無償批給合同,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三層樓上街,面積為147.4平方米的土地批予鏡湖醫院慈善會,用作興建「鏡湖平民聯合學校」的操場。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第B50冊第40頁第21478-A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慈善會的名義登錄於第G55冊第40頁第85745號。
鑒於「鏡湖平民聯合學校」,其後更名為「鏡平學校(第一分教處)」,自1996年7月起停辦,而在該土地上進行的稽查工作顯示,該土地現正用作停車場,證實出現修改批給用途及未有實現批出土地的目的的情況,因此按照批給憑證內所載的目的,構成違反土地使用的義務。
鑒於承批人沒有在書面聽證階段就宣告解除批給的決定意向發表意見,故符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十七條(二)項及(四)項規定的前提,而按照其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此前提適用於本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49/2025號意見書,因修改批給用途及未有實現批出土地的目的,宣告解除該委員會第16/2025號案卷所述的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三層樓上街,登記面積為147.4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47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B50冊第40頁第21478-A號的土地的無償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解除,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鏡湖醫院慈善會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解除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該慈善會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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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代局長鄭岳威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推進渝澳兩地交通領域公務員交流計劃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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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辧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