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高雪芝及黃祖兒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招商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的規定訂定。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龐啓富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以登錄於統計暨普查局預算,許可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可對獲轉授權人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向統計暨普查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職權。
四、廢止第7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職權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