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2
II
SÉRIE

Quarta-feira, 6 de Agost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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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數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25。

澳門青年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數學會”,中文簡稱為“青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temát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Mathematic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YMA”,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541號保利達花園第四座31樓AE。

二、 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並經會員大會批准後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培養澳門學生對數學的學習興趣,提升學生的數學素質和思考能力;

二、 為澳門學生提供參與權威性國際數學競賽的機會,促進澳門數學教育與國際接軌;

三、 組織並選拔澳門學生參與各項國際及地區性數學競賽,指導參賽者提升競賽解題能力;

四、 提供數學競賽賽前準備協助及賽後回饋,強化學生的數學基礎及競賽能力;

五、 增進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數學教育和競賽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收入及經費管理

一、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本會之經費管理:

(一)本會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管理,並依法設置財務帳冊;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度制定年度財政預算及決算報告,交由監事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本會之經費只能用於推動會務發展及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活動。

(四)本會的會計年度與曆年一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符合宗旨的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其他福利。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合法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但須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義務,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在給予該會員合理申辯機會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對其作出警告或撤銷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監事會提交之年度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如主席、副主席或秘書在任期內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由會員大會補選,任期為剩餘任期。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五、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可召開特別會議,其召集及通知方式與平常會議相同。

六、會員大會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召集書所指定的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及投票。

九、會員大會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十、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制定及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予會員大會審議;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數學競賽活動,包括遴選及培訓隊伍參與其他地區的數學比賽;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派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五、 理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六、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三條

主席及理事長

一、 主席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及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處理本會對外文件、合同及法律行為,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機構簽署文件時,須經主席或理事長任一方簽署或授權予會員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編制意見書,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五、監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六、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競賽活動

一、本會可組織並舉辦下列活動:

(一)參與國際及地區性數學競賽,如亞太數學奧林匹克(APMO);

(二)舉辦本地數學競賽活動,以選拔本澳具數學才能的學生;

(三)舉辦與數學相關的研討會、講座、工作坊及交流活動;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二、本會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下屬的部門,負責各項競賽的組織工作,該部門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十六條

解散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經清償債務後,將捐贈予跟本會宗旨相近的非營利機構或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江蘇社團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25。

澳門江蘇社團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蘇社團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Jiangsu Associations”。

第二條 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在澳江蘇社團、鄉親及友好人士,促進澳門、江蘇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江蘇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本澳江蘇社團與國際江蘇社團聯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至179號建業工業大廈9樓A至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江蘇社團及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機關成員。

(二)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社團證明書副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之加入申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理批准。如團體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需致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行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會費、入會費、政府資助或任何合法捐贈,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少年管弦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25。

澳門青少年管弦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管弦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Orquestra Juvenil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澳門青少年提供音樂交流的機會,希望能以合奏、組織樂團等不同的形式演出,促進本澳青少年對音樂的興趣,增加對音樂的熱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D至44-N百佳同創匯1樓AU,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本會會務主要範圍

第五條 會務主要範圍

(一)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舉辦有關澳門青少年的管樂和弦樂音樂會;

(二)舉辦有關澳門青少年和其他地方青少年的音樂交流活動;

(三)邀請其他地方的青少年來到澳門和澳門青少年共同參與音樂演出和交流活動;

(四)向澳門青少年推廣有關管樂和弦樂的音樂文化;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契合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對音樂演奏有興趣或音樂愛好者,且擁護本會的章程及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及協助本會的活動;

(二)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建議;

(三)本會會員有退會之權利;

(四)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否則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有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視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熱心人士捐贈及澳門政府機構贊助;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後補法規

本章程沒有規定的事項,概依澳門現行其他法律規定。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青少年體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0/2025。

中國澳門青少年體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青少年體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Juvenil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Gymnastics Association, Chin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發展及推廣體操類運動項目(競技體操、大眾體操、藝術體操、啦啦操、健美操、蹦床及跑酷等),舉辦及參加體操類青少年運動等專案,尤其參與在中、港、澳、其他國家及地區組織的活動、比賽以及社會公益等青少年活動,與國內外體操類運動之聯會機構進行體操類運動推廣,提高本澳對體操類運動的正面認知,從而為本地培養更多優秀的青少年體操運動員,在國內外比賽中為澳爭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紅棉路金峰南岸禦領峰第九座26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做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下屬部門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3.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檔,由會長以本會名義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決議指定文檔之簽署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黃金回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

澳門黃金回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黃金回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

通過運用專業知識與廣泛經驗,提高澳門市民對澳門黃金回收市場的瞭解,並展現黃金回收對個人、對投資者的價值,在本澳市民對黃金回收資訊不流通的情況下帶出相關的教育資訊,為對黃金回收有興趣及研究之人士提供一個共同的交流平臺。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3)按時繳交會費;

(4)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權力。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內、外事務和規則。

(3)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定期檢查本會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舉辦活動收益或各種捐款,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1)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科技創新教育與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

澳門科技創新教育與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創新教育與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科創教發協」,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ECHNOLOGICAL AND INNOVATION」,英文簡稱為「MAEDT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本協會致力於以科技創新為切入點,促進澳門青少年科學素養的提升與創新能力的培養,為澳門未來科技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推動本地教育體系與國際創新資源的有效接軌,助力澳門成為人才培養及科技創新並重的典範城市;

(二)以科學教育和技能培訓為核心,幫助澳門青少年掌握創新研究方法,結合本地需求培養未來型科技人才,支持澳門在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的銜接中發揮創新示範作用;

(三)通過舉辦科技講座、創新比賽及專題論壇,促進科技文化在澳門社會的廣泛普及與交流,營造有利於創新氛圍的社會環境,提升公眾對科技創新及應用價值的認識,共同推動澳門社會的全面進步;

(四)關注澳門社會多元化發展需求,以科技創新爲基礎為專業人才提供多領域技能提升的支援與輔導,幫助不同領域從業者掌握新技術、新知識,助力提升服務水準,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與行業進步;

(五)以澳門為樞紐,促進大灣區內外的科技資訊交流與資源共用,幫助澳門加強與國內外科技組織的聯繫,推動合作創新,助力澳門融入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並發揮其連接中西方科技資源的橋樑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本會的活動;

4.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5.退會自由。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3.出席會員大會;

4.繳交會費。

第六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因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負責: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3.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能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負責: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表決通過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

1.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2.查核本會的財產;

3.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25。

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修改章程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本會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25。

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協會

修改章程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本會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趙族聯誼會(趙長壽堂)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馬路107-A號一樓。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壹名,由單數成員組成,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每屆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任職期定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企業與海外企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4樓AB室。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潮協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會:(一)會長會由當屆正副會長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為本會創會會長;本會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二)不變

(1)不變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周聖哲

會計主任

梁詩韻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經理

林秀容

會計主管

朱景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黃斌

財務部總經理

丁向東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葛文杰

會計主管

杨光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長

黃來志

董事

馮浪平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葉兆佳

會計主管

林曉瓊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副總裁

陳榮達

會計主管

林曉瓊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銀行代表

馮國增

財務主管

黃慧敏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高級副總裁

林耀龍

財務主管

范秋雁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林永添

高級經理

何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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