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城市大學基金會簽署位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舊校園區的設施之《設施租用協議書》及其組成部分《大學發展績效指標協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