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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交通事務局代局長鄭岳威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交通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交通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交通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八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九)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針對在(六)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一)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的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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