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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一)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翁少鴻;
(二)招商投資促進局人員張秀明。
二、上款所指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期間收取的每月報酬,按照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指的人員通則訂定。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或部門本身設有的退休保障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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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麗為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成員,以替代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佘家豪為歐陽麗的候補成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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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公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5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公職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張了了代任;
委員:張了了;
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高海傑;
候補委員:朱偉南。
本批示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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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博彩監察協調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廖志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伍安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丁文香;
候補委員:趙潤娟;
候補委員:彭嘉敏。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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