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三條第一款(七)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財政局代副局長郭日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適用規定,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內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內地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條第一款c項、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經聽取旅遊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確定評定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及蓮花海濱大馬路,由五星級酒店澳門安達仕酒店、銀河綜藝館、銀河演講廳及會展中心組成的旅遊組合設施屬旅遊用途,稅務受益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
二、以下條件須被遵守,否則上款所指用途的評定可被廢止:
(一)該旅遊組合設施應由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級集團管理;
(二)酒店內須經營一家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式及傳統葡國菜式,但不僅限於提供以上兩種菜式的餐廳;
(三)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於酒店工作,尤其是已完成修讀由澳門旅遊大學或其他本地實體舉辦的酒店業務課程,且成績及格的澳門居民;
(四)酒店的接待處應配備諳講中文、葡文及英文的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