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羅錫養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交通事務局代表蕭日鵬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曾祥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