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杏娟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委任劉杏娟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資格:
— 資深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FCCA)。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第(八)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程衛東替代許耀明作為由旅遊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