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代局長何燕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財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財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以登錄於財政局預算許可如下:
(1)對財政局運作所必需,例如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登錄於“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預算的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五)以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許可如下:
(1)財政局依職責管理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設施及不動產,以及其承租的設施及不動產所衍生的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 登錄於“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預算的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財政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對財政局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十)對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報廢動產決定;
(十一)批准支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動產,包括從自治部門及機構接收的報廢動產或已撥歸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充公動產;
(十二)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對如下事宜作出決定:
(1)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2)對屬財政局預算的不當支付或多付的公款的分期退回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登錄在財政局預算及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內屬同一章目經濟分類開支項目之間的預算轉移,以及已獲相關監督實體批准的預算修改;
(4)透過登錄在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備用撥款修改該獨立章目的開支;
(5)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6)退回不當的扣除;
(7)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8)分配住宿,尤其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
(9)臨時分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施,但以半年為限;
(10)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11)分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停車位;
(12)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
(十三)批准按法律、合同或批示規定,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支付;
(十四)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轉讓價格的支付方式或預付作出決定;
(十五)核准財政局職責範圍經上級批准判給的合同擬本;
(十六)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可對獲轉授權人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向財政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職權。
四、廢止第8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六款(二)項。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0號行政法規《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行政當局代表何燕梅為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成員,並擔任主席,以替代容光亮。
二、委任郭日海為何燕梅的候補人。
三、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黎嘉駿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以登錄於統計暨普查局預算,許可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可對獲轉授權人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向統計暨普查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職權。
四、廢止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六款(六)項。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