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5

刊登日期:

2025.6.25

版數:

11-13

  • 續任及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及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復康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 - 澳門扶康會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 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 - 澳門利民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 - 澳門聾人協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鏡湖醫院職工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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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何國明;

    (二)澳門扶康會:黃濠;

    (三)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曾德岱;

    (四)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韋妙琪;

    (五)澳門利民會:蘇景楊;

    (六)澳門明愛:李春曉;

    (七)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司徒玉芬;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巧梅;

    (九)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李嘉輝;

    (十)許孟雄;

    (十一)羅寶珍;

    (十二)施達明;

    (十三)姚繼光。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聾人協會:劉雪雯;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嘉欣;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歐陽文浩;

    (四)鏡湖醫院:吳文傑;

    (五)澳門仁慈堂:戴碧琪;

    (六)協同福利教育總會:林劍如;

    (七)李濤。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徐連英,任第二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劉小虹,任第二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梁式瑜,任第二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陳凱盈,任第二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郭錦輝,任第二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黎智豪,任第二款(七)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施敏,任第二款(八)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八)冼惠萍,任第二款(九)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周惠儀,任第二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黃甫山,任第三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何鳳珊,任第三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古雅雯,任第三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劉中良,任第三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梁雪梅,任第三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姚明禮,任第三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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