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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何國明;
(二)澳門扶康會:黃濠;
(三)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曾德岱;
(四)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韋妙琪;
(五)澳門利民會:蘇景楊;
(六)澳門明愛:李春曉;
(七)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司徒玉芬;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巧梅;
(九)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李嘉輝;
(十)許孟雄;
(十一)羅寶珍;
(十二)施達明;
(十三)姚繼光。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聾人協會:劉雪雯;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嘉欣;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歐陽文浩;
(四)鏡湖醫院:吳文傑;
(五)澳門仁慈堂:戴碧琪;
(六)協同福利教育總會:林劍如;
(七)李濤。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徐連英,任第二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劉小虹,任第二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梁式瑜,任第二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陳凱盈,任第二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郭錦輝,任第二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黎智豪,任第二款(七)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施敏,任第二款(八)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八)冼惠萍,任第二款(九)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周惠儀,任第二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黃甫山,任第三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何鳳珊,任第三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古雅雯,任第三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劉中良,任第三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梁雪梅,任第三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姚明禮,任第三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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