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何國明;

(二)澳門扶康會:黃濠;

(三)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曾德岱;

(四)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韋妙琪;

(五)澳門利民會:蘇景楊;

(六)澳門明愛:李春曉;

(七)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司徒玉芬;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巧梅;

(九)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李嘉輝;

(十)許孟雄;

(十一)羅寶珍;

(十二)施達明;

(十三)姚繼光。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成員:

(一)澳門聾人協會:劉雪雯;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嘉欣;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歐陽文浩;

(四)鏡湖醫院:吳文傑;

(五)澳門仁慈堂:戴碧琪;

(六)協同福利教育總會:林劍如;

(七)李濤。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徐連英,任第二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劉小虹,任第二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梁式瑜,任第二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陳凱盈,任第二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郭錦輝,任第二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黎智豪,任第二款(七)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施敏,任第二款(八)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八)冼惠萍,任第二款(九)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之候補:

(一)周惠儀,任第二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黃甫山,任第三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何鳳珊,任第三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古雅雯,任第三款(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劉中良,任第三款(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梁雪梅,任第三款(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姚明禮,任第三款(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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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