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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何燕梅,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譚少筠;
(三)羅暉。
二、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其餘成員每月報酬分別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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