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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b)項、d)項及e)項,以及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代任人:
(一)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黎嘉駿;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梁文雁;
(三)行政法務範疇代表陳榮喜;
(四)保安範疇代表蔡君華;
(五)社會文化範疇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範疇代表阮燕蓮;
(七)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李俊鳴,代任人林毓霞;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招敏玲,代任人傅宇安;
(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常宗飛,代任人關光耀;
(十)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楊文傑,代任人李嘉俊;
(十一)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田潔冰,代任人李松深;
(十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張芷瑜,代任人吳嘉明;
(十三)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劉嘉禮,代任人李勁揚;
(十四)澳門大學代表蘇文成;
(十五)澳門大學代表馮家超,代任人李振國;
(十六)澳門理工大學代表柯韋,代任人黃貴海;
(十七)澳門金融學會代表盧志文。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經濟財政範疇代表歐玉珍;
(二)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焯華;
(三)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陸振剛;
(四)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盧德忠。
三、委任高潔欣為第一款(十四)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余志良為第一款(十七)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以及何文滔、馮浪平及潘立峰依次為上款(二)項至(四)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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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龔志明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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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健武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5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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