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5

刊登日期:

2025.6.25

版數:

8-9

  • 續任及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代任人。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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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統計暨普查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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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出入口商會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 澳門金融學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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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b)項、d)項及e)項,以及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代任人:

    (一)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黎嘉駿;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梁文雁;

    (三)行政法務範疇代表陳榮喜;

    (四)保安範疇代表蔡君華;

    (五)社會文化範疇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範疇代表阮燕蓮;

    (七)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李俊鳴,代任人林毓霞;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招敏玲,代任人傅宇安;

    (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常宗飛,代任人關光耀;

    (十)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楊文傑,代任人李嘉俊;

    (十一)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田潔冰,代任人李松深;

    (十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張芷瑜,代任人吳嘉明;

    (十三)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劉嘉禮,代任人李勁揚;

    (十四)澳門大學代表蘇文成;

    (十五)澳門大學代表馮家超,代任人李振國;

    (十六)澳門理工大學代表柯韋,代任人黃貴海;

    (十七)澳門金融學會代表盧志文。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經濟財政範疇代表歐玉珍;

    (二)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焯華;

    (三)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陸振剛;

    (四)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盧德忠。

    三、委任高潔欣為第一款(十四)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余志良為第一款(十七)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以及何文滔、馮浪平及潘立峰依次為上款(二)項至(四)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1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5

    刊登日期:

    2025.6.25

    版數:

    9

    • 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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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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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龔志明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1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5

    刊登日期:

    2025.6.25

    版數:

    9-10

    • 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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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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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健武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5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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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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