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1/2025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5

刊登日期:

2025.6.25

版數:

23

  • 委任一名法學博士及一名法學碩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廢止 :
  • 第6/2021號廉政專員批示 - 委任三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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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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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5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石磊法學博士及郭邵文法學碩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慧華法學碩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廢止第6/2021號廉政專員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廉政專員 歐陽湘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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