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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員行使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石磊法學博士及郭邵文法學碩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慧華法學碩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廢止第6/2021號廉政專員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廉政專員 歐陽湘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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