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七)委員蘇健豪,代任人曾華雅。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 — 陳祖榮;
(二)委員 — 龐啓富;
(三)委員 — 盧德忠;
(四)委員 — 張佩萍;
(五)委員 — 關治平。
二、續任鄭曉敏、楊鉅安、羅頌輝、何清瑤及曾澤瑤,依次為上款各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 — 陳榮達;
(二)委員 — 蕭家浩。
四、委任陳懷亮及陳斌,依次為上款兩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五、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七、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八、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龐川,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呂開顏;
(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李藹倫;
(四)丘竹。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澳門大學代表胡偉星;
(二)澳門旅遊大學代表姚敏如。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子蔚以兼任方式擔任中葡合作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林智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葉偉強;
(三)張淑玲;
(四)黃宇棋;
(五)許浩智;
(六)鄭北贊;
(七)李仲森;
(八)賴健榮;
(九)余昇;
(十)陳昭怡;
(十一)王國英;
(十二)關玉光;
(十三)李旋超;
(十四)何振業;
(十五)唐國富;
(十六)葉漢偉;
(十七)源君毅。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郭明喆;
(二)吳俊杰;
(三)陳逸;
(四)蕭東文。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