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譚健達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續訂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劉皚瑩,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秀卉,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添花,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子軒,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惠珺、梅詠思及吳燕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胡琦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
—余妹妹,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伍惠愉,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毛翠雯—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阮泳欣—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劉罡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技術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馮嘉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阮觀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靜怡、鄭小惠、孔佳佳、趙慧冰及周曉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之規定,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余詠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洪冰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編制人員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何曉庭,因其在法務局之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返回本辦公室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蔡漢斌,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李錦就,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榮亮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建華調任至印務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潘嘉燕、關俊榮、唐靖賢、陳文文及陳頌賢,因實習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在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職務。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何曉庭及蘇景曦,因實習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在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職務,並返回原部門。
特此聲明。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健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龍文慧,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黃社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潘燦銓──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陸超明、黃細錦及薛保旗──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十七日及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唐照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0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何世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966,其遺孀甘麗芳、女兒何欣頴及何墡銦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積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4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何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6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五職階消防區長黎振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5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榮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4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惠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0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何惠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8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劉宇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7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消防局第二職階副消防總長勞杰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8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明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6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肇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5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志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1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建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6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富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5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連興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3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訂定為76,128.3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陳健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8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廳長鄧潔芳,供款人編號30147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朱愛英,供款人編號60159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Teresa de Jesus Couto Lopes da Silva,供款人編號60324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郭泳妤,供款人編號62468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周翠芬,供款人編號62673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海星及趙不同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因刋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有關陳浩芊之批示摘錄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下列工作人員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應更正為:“⋯⋯下列工作人員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 —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 — 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 — 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黃振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張煌燊,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及
范穎彤,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紹禹及許達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科銘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研究計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志鋒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鄭家皓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蔡昌鴻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珈妤及莫子聰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鄧麗珊,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徐潔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調任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的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附屬單位主管職位 |
周鵬 | 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高級經理 |
陳啓銘 | 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 |
鄧永曦 |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高級經理 |
余詩敏 | 招商投資促進處經理 |
梁禮珊 | 經貿及企業拓展處經理 |
翟蕙珊 | 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 |
馮建樹 | 活動推廣處經理 |
林秀儀 | 行政及財政處經理 |
鄺君慧 | 法律事務處經理 |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主席 余雨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有能,為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燕儀,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錦添,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之李麗燕,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Fabrizio Croce,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柏倫之申請,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盧惠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批示:
何倩玲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文寫作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結玲及劉穎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談詠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蔡柏倫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舞台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孫仲佳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曉彤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詩雅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金蓓,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劉娟娟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呂思慧,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黃天恩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孫仲佳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詩雅及黃銳文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葉頴驥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明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盧淑欣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洪振堅、許思怡、李曉彤、劉詠怡及周碧雲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溫瑞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耀忠,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彭國全,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玉萍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就診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慧怡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269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伍偉銘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76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協同綜合診所,英文名稱為Hope Polyclinic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3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日頭街10號興邦大廈地庫A座,持牌人為國際傳教證道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大炮台斜巷12號。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8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D5之原中文名稱為尚越牙科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de Cuidados Avançados,英文名稱為Advanced Care Dent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尚越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Cuidados Avançados,英文名稱為Advanced Care Center。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葉友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投資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18001 | 文化發展基金 | ||||
8-11-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78,700.00 | ||
8-11-0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78,700.00 | ||
8-11-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700,000.00 | ||
8-11-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700,000.00 | ||
8-11-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3,600,000.00 | ||
8-11-0 | 38-02-03-99-00 | 其他—家庭及個人 | 3,600,000.00 | ||
總額 | 4,378,700.00 | 4,378,700.00 | |||
核准依據: | 21/05/2025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何嘉敏,本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黎漢輝,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嘉茵,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家輝,本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家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高健,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冼其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呂浩賢及馬健強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華亮及朱學賢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呂浩賢、馬健強及潘頌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雲霞、黃金鳳及黃忍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鍾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高思遠學士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楊振雄學士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胡俊業碩士擔任建造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薛啓善學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虹容,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周德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桂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惠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盧靖,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浩文,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何展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耀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蕭澤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林遠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湛銘,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家俊及駱志成為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Gilberto Pon,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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