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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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