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東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現稱為南粵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度士私人公證員第5冊第68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267號、桉樹街236號、金鳳路216號及紅荷路35號,定名為“C1”街區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五款及增加第二條第四款。上述街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譚新喜及張少清,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 容國基及林詩琪,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岑錦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馮伯恩—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廉政公署顧問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彤,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即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50011-林嘉偉及250021-梁德華,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美樂及毛咏欣,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馮泳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馮泳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認可“何鴻燊博士基金會"的章程修改。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劉敏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四)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並結合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馮伯恩擔任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指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林永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0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施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3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組長之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鄧達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可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1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沈彥亨,供款人編號62694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勤雜人員容永劭,供款人編號60231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老慧明,供款人編號60616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消防局消防員黃志豪,供款人編號62555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招景耀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建華,原屬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永健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祖榮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徐巧恩、李雁莊及楊向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邱智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許李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黎淑清——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邱智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梁寶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陳慧民及蔣素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宛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燕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佐斯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華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岑宛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樹銘、洪綺雲、譚惠萍、林靜、吳希偉、張焯珍、李子龍、徐慧雯、王曉、譚穎儀、任燕霞、傅明謙、陳詠儀及吳耀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頴霖及黃梁可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嘉敏及李金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智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區敏華及羅傑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有能,為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豪,為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楊淑君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鮑家敏及梁煒祺,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黃震文,為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莫紫茵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就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麗萍,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董思敏,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耀偉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麥潔欣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所作出第039/SS/2025號之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5/2024/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90條的規定,決定免除副警長編號217981李高倫的工作,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日開始執行。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25241黃真豪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作出的第61/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治安警察局廳級/處級部門主管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下列期間起,續期一年: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部門主管 |
生效日期 |
警務總長 |
103951 |
魏瑞斌 |
資源管理廳廳長 |
16/05/2025 |
警務總長 |
102031 |
黃劍虹 |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 |
26/06/2025 |
警務總長 |
193071 |
源劍鋒 |
策劃行動廳廳長 |
26/06/2025 |
警務總長 |
196071 |
王偉濤 |
特警隊指揮官 |
26/06/2025 |
副警務總長 |
197071 |
陳宇川 |
機場警務處處長 |
16/05/2025 |
副警務總長 |
106131 |
張樂民 |
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
16/05/2025 |
副警務總長 |
156911 |
黃景輝 |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
26/06/2025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第62/2025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37181,張杰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述《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第65/2025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95071馬超雄為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自2025年6月1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95071) 馬超雄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95071) 馬超雄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一職。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 暨南大學電子工程學士;
— 澳門大學法律學士。
專業簡歷:
— 於2007年6月,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副警司;
— 於2007年7月至2018年12月,於交通廳交通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交通廳交通警務處代處長;
—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擔任策劃行動廳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 於2022年1月,擔任策劃行動廳代廳長;
— 於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擔任策劃行動廳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 於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 於2024年6月26日至今,擔任交通廳廳長。
嘉獎:
— 於2015年及2024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 於2017年獲得交通廳廳長嘉獎;
— 於2022年獲得策劃行動廳代廳長嘉獎。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梁慶康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關昕芳及劉海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蕭貴榮,晉階至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梨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關昕芳及劉海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鄭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曾吉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何錦和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與曾健明及胡輝全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陽浩賢之申請,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美珊之申請,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與鍾潤安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 鄧志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
- 黃德潮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
- 邵惠嬋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 李得意、粘世英、楊斌及李達謙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
- 梁世強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
- 劉江華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
- 林金僑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 朱國明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起:
- 鄺禮業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首席警員許月清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根據上述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終止首席警員許月清以派駐方式在警察總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淑慧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談偉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燕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楊曉慶、潘凱菱、何靜思、梁麗嫻、趙文迪、王冠豪、莫雯潔、梁達均、梁振浩、方志明、施祖拿、劉明慧、戴美婷、洪世清、李凱宜、施少偉、卓學鳴、鄺俊傑、關光義、楊佩儀、洪小青、連小君、古建平、巫敏安、李吉逢及李小媚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
黃德潮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
傅展輝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鄧婉琪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湯健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高永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輔導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黃冠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智琳及劉湛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文寫作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麥慧婷及霍珉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財務及會計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許子恆及梁玉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理理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盧鴻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何懿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鄒群英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馬淑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斐力及馬淑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各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晉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高級技術員莊欣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家穎及黃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鄔燕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濠玲、劉雅玲及吳文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兆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迅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浣群及黃震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崔震聲擔任本局體育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何寶潔,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林凱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敏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文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燕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啓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潔瑜和鄭雪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佩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詩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紫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景翀、陳志凱、黃忠堅及何長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嘉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仲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春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海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煥紅、胡月珊、吳有源及雷文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榮輝、鄭惠玲、周倩華及張連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歐偉漢和梁鳳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杰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張月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葉永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顏偉武和林嘉明,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玉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仲瑜,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麗瑩和趙穎棋,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凱安和葉雅瑩,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勞榮安,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志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冠豪,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嘉誠,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杜苑婷、庄涼涼及鄭美茵,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梁勁偉,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張麗群,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悅庭和梁葉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劉兆傑,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蕭嘉欣,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溫詠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啟麟、梁嘉茵、廖家樂及黃露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江佩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曉瑛、趙鳳嫦、林肇芳、吳少萍、梁雪玲、鄧向陽、任小麗、賈秀英、彭子桐、歐陽婉筠、周佩儀、葉桂株、寧桂英及汪咏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雪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詩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玉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寶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雪芳,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朱筱欣和楊俊文,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浩然,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家豪,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梁文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賴婉彤和梁永恆,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曉彤、陳葆坊、侯仲鳴、林文達、梁志宇、梁慧開、吳一恆、譚志峰、朱永權及王美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子祥,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郭家宜,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毛凱英,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雪萍、周靜欣、甘俊暉、余偉峰及胡麗愛,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美欣,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有明,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王志明,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金環,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智卿,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麗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嘉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盛倫,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琳琳,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偉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德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嘉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偉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換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劉建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倚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佩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徐郁林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17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霍秋霞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845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3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K4及L4之原中文名稱為國檢(澳門)醫務中心I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Kuok Kim (Macau) III,英文名稱為Kuok Kim (Macao) Medical Center III更改中文名稱為國檢-工人聯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Kuok Kim-Centro de Saúde da União dos Operári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uok Kim-Macau Workers’Union Medical Center。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鄭來謙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62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9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號廣福祥花園第1座地下R舖之明珠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Ming Chu更改為Policlínica Meng Chu。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羅譽中,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寶,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禤偉文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47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湯四明、區彩瑜 - 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1481、MI182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成業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獲多利分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21),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聖德倫街41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賈羅布大馬路30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地下O座。
核准向福星VII藥房有限公司發給“中福"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20),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官也街19號翡翠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閣地下F座。
核准向周葉女士發給“博昱"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2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80號東海大廈地下A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1號雅華閣9樓A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大生利"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139)的准照持有人“大生利百貨商行有限公司"變更總辦事處,新址位於澳門氹仔信安馬路1040號寶光工業中心2樓。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文心,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張翠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04/05/2025 |
謝清霞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陳偉雄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02/05/2025 |
謝振球 |
||||
彭斯敏 |
||||
余潤基 |
||||
黃佩文 |
||||
胡嘉敏 |
||||
蔣慧兒 |
23/05/2025 |
|||
高嘉恆 |
||||
黎美恩 |
||||
黃美婷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04/05/2025 |
歐凱玲 |
2 |
525 |
23/05/2025 |
|
林婉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5/05/2025 |
陳艷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3/05/2025 |
曾慧姸 |
||||
趙靜 |
||||
馮天朗 |
||||
鄺春榕 |
||||
李家榮 |
||||
伍潤達 |
||||
黃婉盈 |
||||
趙穎丹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08/05/2025 |
冼麗盈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梁凱琪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3/05/2025 |
王莉萍 |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傅泳怡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275 |
07/05/2025 |
羅依琦 |
||||
譚的妮 |
||||
袁嘉敏 |
||||
方浩賢 |
23/05/2025 |
|||
葉鴻瑋 |
||||
胡啟邦 |
||||
周健偉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曉兒,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張艷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黃心瑜 |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1 |
14/03/2025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志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冰及朱高慧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志恆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博睿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因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7頁的體育基金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有遺漏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子軒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浩賢及馬健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及黃守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古家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鄒鈺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蕭健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詹麗暖及周紅玲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詩遠,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王文俊及黃葆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徐穎雯、李瑞筠及黃詠茹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吳迪文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43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24/04/2025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葉小媚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430 |
行政任用合同 |
15/04/2025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葉秀雯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11/04/2025 |
麥豪傑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23/04/2025 |
陳燕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黎期裕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李俊傑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沈演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黃嘉恩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胡朝陽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5/04/2025 |
張廣夫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5/04/2025 |
李迎歡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7/04/2025 |
李巧燕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27/04/2025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志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陳玉芳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葉秀麗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林楚嬋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燕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黎期裕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李俊傑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沈演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黃嘉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胡朝陽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張廣夫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葉秀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張美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6/04/2025 |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麥豪傑 |
特級技術員 |
3 |
23/04/2025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林春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孫嘉明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海紅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紹基——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紫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振星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慧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慧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建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擴林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