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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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5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經第6/2017號法律修改及第13/2021號法律部分廢止的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5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李思雅,在該廳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享受補償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簽署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書;

(三)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對處理經第3/2016號法律第1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的《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指定預審員;

(五)對處理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指定預審員;

(六)根據經第11/2001號法律第27/2024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第二十八條規定,命令扣押及施加封印;

(七)對處理經第11/2001號法律第27/2024號法律更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決定提起處罰程序及指定預審員。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當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六、在不妨礙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關長 何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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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