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結合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徒琳麗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委任司徒琳麗擔任旅遊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