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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仲傳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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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金城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一)謝思訓;
(二)梁竟成;
(三)劉永誠;
(四)譚志煒;
(五)黃中原;
(六)潘樂祺;
(七)王禹。
三、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一)林紹源;
(二)陳寶霞;
(三)劉偉麟。
四、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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