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財 政 局

告 示

地稅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五年關於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5/2024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二零二五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地租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五年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5/2024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二零二五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16,501,425,277.54

其它負債

86,616,767.40

 

銀行結存

246,515,080,170.10

   
 

債券

120,974,700,046.06

   
 

外判投資

249,011,645,061.38

 

財政儲備資本

623,377,953,205.17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64,167,076,550.00

     

超額儲備

452,043,927,913.23

其他資產

6,963,144,695.03

   

本期盈餘

7,166,948,741.94

     
     

總計

623,464,569,972.57

總計

623,464,569,972.5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二四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目 錄

1. 性質及宗旨

2. 2024年度活動報告

3. 2024年度管理帳目

4. 2024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二零二四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 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之保險保障;或

b) 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汽車保障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其範圍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2024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1995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2024年,基金的主要工作為:接收受害人對基金提起的訴訟、在基金外委任受託人就針對基金提起的訴訟採取法律行動、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上訴或賠償的決定、行使代位人的權利向事故的責任人追討有關賠償。上述訴訟過程須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進行直接進行溝通以確保所有訴訟獲得適時跟進及處理。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 仟澳門元)

項目

31.12.2024

31.12.2023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

資產*

 

 

 

 

- 活期存款

4,962.0

5,037.7

(75.7)

(1.5)

- 定期存款

166,101.1

150,847.2

15,253.9

10.1

- 債務人

16.5

767.2

(750.7)

(97.8)

- 應收利息

953.1

1,280.4

(327.3)

(25.6)

- 小計

172,032.7

157,932.5

14,100.2

8.9

負債

       

- 債權人

502.0

603.8

(101.8)

(16.9)

- 賠償準備金

1,709.0

1,709.0

0.0

0.0

- 小計

2,211.0

2,312.8

(101.8)

(4.4)

         

- 資產淨值

169,821.7

155,619.7

14,202.0

9.1

         

基金結餘

       

- 一般儲備

155,619.7

143,218.2

12,401.5

8.7

- 本期盈餘

14,202.0

12,401.5

1,800.5

14.5

- 總計

169,821.7

155,619.7

14,202.0

9.1

 

 

 

 

 

附註:*資產是以扣除相關財務準備金後之淨值列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概述如下:

3.1.1. 基金資產總值增至約1.7億澳門元,按年增加8.9%,主要體現在定期存款的增加,錄得10.1%的升幅,惟債務人及應收利息較去年減少,分別錄得97.8%及25.6%的跌幅,抵銷了定期存款的增加。

3.1.2. 基金總負債為221.1萬澳門元,按年減少4.4%,主要是由於基金2024年的應付律師費用減少。

3.1.3. 基金2024年度的盈餘為1,420.2萬澳門元,較上年度增加14.5%,而一般儲備則增加8.7%,相等於2023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計算表分析

(單位: 仟澳門元)

項目

2024

2023

變動情況

變動值

百分比 (%)

收入

 

 

 

 

-保費從價收入

7,926.0

7,322.6

603.4

8.2

-償還收入

81.3

262.9

(181.6)

(69.1)

-定期存款利息

6,314.6

5,463.7

850.9

15.6

-前期收益

0.0

208.8

(208.8)

(100.0)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之回撥

9.2

8.7

0.5

5.7

-總計(1)

14,331.1

13,266.7

1,064.4

8.0

開支

       

-賠償準備金

0.0

316.8

(316.8)

(100.0)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128.9

278.3

(149.4)

(53.7)

-呆帳準備金

0.2

270.1

(269.9)

(99.9)

-總計(2)

129.1

865.2

(736.1)

(85.1)

本期盈餘

       

(1) - (2)                                         (3)

14,202.0

12,401.5

1,800.5

14.5

 

 

 

 

 

3.2.1. 基金2024年度總收入按年上升8.0%,主要是基金於2024年期間新敍造定期存款的平均息率及定期存款的餘額較2023年高,導致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較往年增加85.1萬澳門元。另外,保費從價收入亦較往年增加60.3萬澳門元;惟基金前期收益較去年減少20.9萬澳門元,主要是由於2024年期間,基金沒有出現因賠償訴訟個案完結而須撤銷前年度所設立之準備金的情況,因此抵銷了部分前述的收入增加。

3.2.2. 基金2024年度總開支較2023年度下跌85.1%,主要是由於賠償準備金、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和呆帳準備金的減少所致。賠償準備金、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和呆帳準備金較2023年度分別減少了31.7萬澳門元、14.9萬澳門元及27.0萬澳門元,主要是基金於2024年沒有新增賠償訴訟個案,故沒有賠償準備金,律師費也相應有所減少。另外,由於大部份應收債務人款項已於前年度作全數呆帳準備,故2024年呆帳準備金大幅減少。

3.2.3. 綜上所述,2024年度基金錄得盈餘1,420.2萬澳門元,按年增加14.5%。

3.3. 盈餘運用建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考慮到基金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2024年度盈餘14,202,012.70澳門元轉移至累積損益,再撥入到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基金結餘達至169,821,735.91澳門元。

於澳門,2025年3月20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陳守信

委員 劉杏娟

李可欣

4. 二零二四年度管理帳目的闡釋

a) 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此外,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範圍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

b) 會計帳目說明

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是根據一月四日第2/2017號批示所核准的專有會計帳目而進行的,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說明如下:

保費從價收入

此為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第57/4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度完成的汽車及遊艇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 (分別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及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訂定)。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之被起訴程序可能承擔的賠償風險作出保障,即就民事損害賠償個案完成訴訟程序後對受害人作出法定賠償。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二四年度帳目及報告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下稱“基金”)於2024年開展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有關的監察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每月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 下表顯示主要會計帳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仟澳門元):

項目

20241231

20231231

增長(減少)(%)

資產

172,032.7

157,932.5

8.9

負債

2,211.0

2,312.8

(4.4)

一般儲備

155,619.7

143,218.2

8.7

總收入

14,331.1

13,266.7

8.0

總開支

129.1

865.2

(85.1)

本期盈餘

14,202.0

12,401.5

14.5

二. 資產方面,截至2024年12月31日資產總值約1.7億澳門元,按年增加8.9%,主要體現在資產項目中的定期存款。

三. 負債方面,主要包括債權人及賠償準備金。負債總額按年減少4.4%,主要是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2024年沒有任何新增的賠償訴訟個案,以致賠償準備金及應付律師費用相應減少。

四. “一般儲備”按年增加8.7%,相等於2023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五. 總收入按年增加8.0%,主要是源於保險從價收入及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增加,惟2024年前期收益較去年減少100.0%,抵銷了部份前述兩項收入的增加。

六. 總開支按年減少85.1%,主要是基金於2024年沒有新增賠償訴訟個案,故沒有賠償準備金,律師費也相應有所減少。另外,由於大部份應收債務人款項已於前年度作全數呆帳準備,故2024年呆帳準備金大幅減少。

七. 於2024年底,基金資產負債比率達到77.8:1,而去年則為68.3:1,可見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健,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具備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於2025年3月18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a)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基金結餘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及

b) 鑒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2024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2025年3月18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鄭志強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五年第一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P0086

高來福

澳門民國馬路78號地下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銷執業准照

S0869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Avenida de República, No.80, R/C, Macau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銷執業准照

S1028

卓越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北京街174號
廣發商業中心12樓D室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三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2025年4月23日張貼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通 告

第7/DSFSM/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4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以及簽署有關報到憑證;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5)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第8/DSFSM/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4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返還存檔於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圍內,鑑證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第9/DSFSM/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4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廳長劉小玲警務總長 (編號100970)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範圍內:

(1)批閱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2)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張貼及播放的廣告及宣傳內容,並簽署相關公函,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及營運空間的經營地點內、外張貼或擺放宣傳物品的申請,並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關於進出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關閘口岸、青茂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工作事宜之公函。

(三)簽署關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停車場泊車事宜之公函。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資格認可考試

醫生

(考試編號:01-MD-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內科學;

b)外科學;

c)婦產科學;

d)兒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彩珠

正選委員:黃嘉東

盧健慶

候補委員:張海瑞

洪順家

區曦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牙科醫生

(考試編號:01-D-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牙科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口腔診斷學;

b) 口腔內科學;

c) 牙體牙髓學;

d) 牙周病學;

e) 修復學;

f) 口腔正畸學;

g) 口腔頜面外科學;

h) 牙科麻醉學;

i) 口腔影像學;

j) 兒童牙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穎芷

正選委員:彭貴平

李偉業

劉琴

俞娟

候補委員:林巍

何志峰

彭萌

朱嘯

黃智勇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中醫生

(考試編號:01-CM-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中醫基礎:

➢ 中醫基礎理論;

➢ 中醫診斷學;

➢ 中藥學;

➢ 方劑學。

b) 中醫臨床:

➢ 中醫內科學;

➢ 中醫外科及骨傷科學;

➢ 中醫婦科學;

➢ 中醫兒科學;

➢ 針灸學。

c) 中醫經典:

➢ 內經;

➢ 傷寒論;

➢ 金匱要略;

➢ 溫病學。

d) 西醫知識:

➢ 西醫診斷學;

➢ 西醫內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莫蕙

正選委員:譚捷瑜

蔣永興

候補委員:羅曉琴

蔡通

陳新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藥劑師

(考試編號:01-PH-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劑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劑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劑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物化學;

b) 藥劑學;

c) 藥物分析;

d) 生物藥劑學及藥物動力學;

e) 藥理學;

f) 臨床藥物治療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業開

正選委員:李軍

陳德賢

候補委員:劉政堅

馮超敏

曾珞欣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中藥師

(考試編號:01-PC-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藥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藥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藥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中藥學;

b) 方劑學;

c) 中醫基礎理論;

d) 中藥化學;

e) 中藥鑒定學;

f) 中藥炮製學;

g) 中藥藥劑學;

h) 中藥藥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廖潤輝

正選委員:袁應杰

林藝芳

候補委員:林富聰

趙靜

張倩婷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護士

(考試編號:01-N-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護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護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護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護理;

b) 內外科護理;

c) 婦產兒科護理;

d) 社區護理;

e) 精神衛生護理;

f) 感染控制。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少明

正選委員:馬倩瑜

李培霞

候補委員:高潤培

李紅梅

阮志輝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醫務化驗師

(考試編號:01-M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務化驗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血液及輸血醫學;

b) 臨床生物化學;

c) 臨床免疫學;

d) 臨床微生物學;

e) 臨床鏡檢學;

f) 組織病理及病理學技術;

g) 實驗室安全。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葉炳基

正選委員:李衍照

李俊玲

候補委員:黃香婷

尹智聰

林偉明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放射師

(考試編號:01-R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放射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放射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放射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人體解剖學;

b) 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c) 醫學影像及放射技術應用;

d) 醫療資訊科技。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余展全

正選委員:羅雯閣

區志昕

候補委員:黃耀輝

彭靜嫻

鄭恩彤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脊醫

(考試編號:01-C-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脊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脊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脊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脊骨神經醫學;

b) 臨床診斷;

c) 影像診斷;

d) 檢驗診斷報告;

e) 病例臨床決策和管理;

f) 病患安全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顯强

正選委員:任偉強

呂浩賢

候補委員:梁治強

王俊華

曾世昌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物理治療師

(考試編號:01-P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物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動作科學(生物力學 / 肌動學 / 運動科學);

d) 物理治療評估與臨床決策;

e) 手法治療學;

f) 運動治療學;

g) 骨骼肌肉系統物理治療;

h) 神經系統物理治療;

i) 心肺系統物理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盧志偉

正選委員:陳頴姸

何家豪

候補委員:梁敏慧

林頴然

林凱欣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職業治療師

(考試編號:01-O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職業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職業治療學理論;

d) 職業治療技術學;

e) 生理疾病職業治療;

f) 精神疾病職業治療;

g) 兒童職業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韋妙琪

正選委員:鄭社建

楊嘉儀

候補委員:陳翠碧

胡詩慧

梁式瑜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語言治療師

(考試編號:01-S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語言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語音知覺、聽力學);

b) 言語語言病理學;

c) 兒童語言發展及障礙學;

d) 神經性語言溝通障礙學;

e) 構音及語暢障礙學;

f) 嗓音障礙學;

g) 餵食及吞嚥障礙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吳明豪

正選委員:陳頌甜

劉溥琳

候補委員:黃浩楠

鄧紫坤

胡文諾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心理治療師

(考試編號:01-CP-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心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心理治療理論及應用;

b) 臨床心理測驗;

c) 心理評估;

d) 心理診斷;

e) 心理倫理;

f) 神經心理學;

g) 心理藥理學;

h) 心理病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趙必凱

正選委員:蔡嘉敏

朱俊波

候補委員:梁仲慈

黃煒琪

劉振峰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營養師

(考試編號:01-DT-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營養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營養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營養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食物及營養科學;

b) 公共及社區營養;

c) 臨床營養學;

d) 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e) 特定疾病的膳食管理;

f) 食品衛生管理。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歐文輝

正選委員:劉穎心

司徒雁芬

候補委員:伍祝平

周淑儀

陳冠衡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資格認可考試

藥房技術助理

(考試編號:01-TP-CPS-2025)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房技術助理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劑學;

b) 調劑學;

c) 藥理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淑尼

正選委員:林鍵苗

蕭詠文

候補委員:曹凱欣

鍾靜濙

楊偉豪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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