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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漢生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二、續任吳建峰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
三、續任梁華峰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
四、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獲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退休及撫卹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五、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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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任利凌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22785-I),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買賣公證書。
二、獲授權人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房屋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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