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25

刊登日期:

2025.4.2

版數:

146

  • 批准續期使用9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48/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的2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及於司法警察局鴻發辦事處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10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的5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7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於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五樓毒品罪案調查處六間拘留室安裝及使用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3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大樓二樓兩間拘留室的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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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司法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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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 經第3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的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經第7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毒品罪案調查處(青茂口岸辦事處)的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 經第10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的5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 經第48/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的22台及鴻發辦事處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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