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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祖榮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以替代戴建業。
二、委任龐啓富為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尉東君。
三、委任鄭曉敏為陳祖榮的代任人,楊鉅安為龐啓富的代任人。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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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祖榮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以替代戴建業。
二、委任龐啓富為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尉東君。
三、委任鄭曉敏為陳祖榮的代任人,楊鉅安為龐啓富的代任人。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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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九條第一款(三)項、(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有力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張日曦為候補成員。
二、委任財政局代表林宇杰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Rebeca Vong為候補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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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五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一)鄭冠偉,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梁美玲;
(三)馬健華。
二、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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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少東;
(三)梁偉峰;
(四)鍾聖心;
(五)周錫強。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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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許志樑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以及免除李鑄新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許志樑的代任人的職務。
二、委任韋海揚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其代任人梁婉芬,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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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葉擴林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應馮文安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葉擴林的代任人的職務。
三、委任許志樑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以及其代任人李鑄新,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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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二十二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潘勁生為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二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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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偉倫為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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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以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韋海揚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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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及(九)項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歐玉珍,以替代原成員尉東君;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海英,以替代原成員黃文傑。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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