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二)項,保安司司長第152/2024號批示第四款,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24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代任助理關長岑錦棠,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批准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海關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下列職權,轉授予代任助理關長岑錦棠:
(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海關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三、在科技管理廳、行政財政廳及海關培訓中心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亦授予及轉授予代任助理關長岑錦棠: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享受補償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警察總局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之公函;
(五)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關長 何浩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