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以及第19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梁嘉麗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歐陽楚筠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壹年。

彭美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聲 明

張榮新,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終止職務。

許文英,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浩賢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曾翔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因獲定期委任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梁浩賢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鵬—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慶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揚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澳門海關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謝美芬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吳嘉雯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八條第三款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三條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顏家朗及李鈺鏈為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朱健濠、黃錦成、何榮倫、潘恩慈及曾宇焜為海關文職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221 – 潘家明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二四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四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司徒美清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羅劍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九職階葉永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十職階,薪俸點30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梁詩琳,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院

表揚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陳錫豪檢察官,將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因達至擔任公職之法定年齡上限而離任。

陳錫豪檢察官自一九九零年開始擔任公職,曾先後在公共部門不同範疇任職不同崗位,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廉潔奉公、工作勤勉、盡忠職守及無私奉獻。

陳錫豪檢察官曾參與重大案件的追贓工作,協助澳門特區成功追回巨額不法資產;其在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工作期間,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履行職責,始終盡忠職守、敢於擔當、勤勉敬業,為特區檢察院的工作作出貢獻,並深受同事的尊敬和認同。

基此,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院

檢察長 陳子勁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鍾妙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梁祖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鄧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胡正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並結合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之合格學員,鍾慧文、鄧艷霜及杜碧琳獲定期委任為主任書記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鍾慧文為主任書記員的理由如下:

1. 委任理由:

——鍾慧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文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2005年7月11日起,擔任公職
——自2006年9月18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委任鄧艷霜為主任書記員的理由如下:

1. 委任理由:

——鄧艷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企業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0年5月24日起,擔任公職
——2006年9月18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委任杜碧琳為主任書記員的理由如下:

1. 委任理由:

——杜碧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2005年7月11日起,擔任公職
——自2006年9月18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19日,獲准以定期委任方式於廉政公署擔任廉政專員秘書
——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9日,獲准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檢察長辦公室擔任檢察長辦公室秘書

聲 明

茲聲明,應本辦公室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葉錦棋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劉劍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田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國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施倩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桂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佩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宇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宇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敏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明怡、林敏怡、倪宏杰、區子達、余志恆及趙家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曉瑩、周榮新、羅芷菁及朱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偉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黃偉權獲定期委任為博彩監察協調局網絡及設施處處長,故其擔任本局電子政務規劃及基礎建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錦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詠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汝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馮智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文案穆嘉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許錦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郭美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Filipe Manuel Peixoto Pereir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蘇嘉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起,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文傑調任至海關擔任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嘉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施朗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胡祖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建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嘉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逸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錦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1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一等警員劉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997,其遺孀何聰怡、兒子劉展熙及劉展華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伍銨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8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國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8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莫鳳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0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婉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0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鄧顯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2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譚燦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8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林志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5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桂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1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吳錦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8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麥雄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3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葉銳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7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高級關員黎德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468,其遺孀莊桂芳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李劍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0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供款人編號61106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麗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何潤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羅日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鄧小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嚴啓南及陳春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俊豪,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曾欣如、何雪儀、梁少文、吳曉榮及歐陽萬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及

霍凱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黃活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財政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摘要

環境保護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鳳池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鍾卓業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藍同好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煜鏜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志輝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鄧少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董詩維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馬羅娟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邱潤儀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曾志傑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憲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調任至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陳迪鋒,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卓爾為本局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王卓爾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理學學士;
——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實習員;
——2018年2月至2023年2月,於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於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代處長;
——2022年7月至2025年1月,於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
——2023年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5年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麗嫦為本局服務業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林麗嫦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服務業統計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2018年1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5年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代處長。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枝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浩邦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浩邦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賴翠華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第28/202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82941冼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間享受長期無薪假。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第29/2025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至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之警長職位。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副警長

警長

110011

趙偉業

1

副警長

警長

262961

李志強

2

副警長

警長

102981

陶偉業

3

副警長

警長

129961

周磊洋

4

副警長

警長

242971

鄭少波

5

副警長

警長

124941

何達華

6

副警長

警長

220971

梁子康

7

副警長

警長

162961

甘炳堯

8

副警長

警長

105001

周健龍

9

副警長

警長

101001

廖榮祖

10

副警長

警長

157970

梁影蓮

11

副警長

警長

178951

郭偉建

12

副警長

警長

200971

黃庭達

13

副警長

警長

302961

梁國章

14

副警長

警長

138991

莫志榮

15

副警長

警長

272931

鍾錦進

16

副警長

警長

111981

張學雄

17

副警長

警長

187941

黃家峰

18

副警長

警長

141951

梁炳峰

19

副警長

警長

211941

蔡志華

20

二、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2025年2月6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憲韻,原屬博彩監察協調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四)項及第七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蘇兆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健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陳煥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七)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蔡昕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消防員編號458171羅焯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消防局。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張健雄及陳榮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確定委任朱信誠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李家琳,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家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柏申,第四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甘玉楣及覃曉雯,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批示:

楊月明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郭曉明,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童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英倫,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劉永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勞翠麗,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55;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9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月冰,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許冬梅,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煥芝及胡俊朗,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梁懿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淑瑜、程潔玲、林芳及劉笑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屈傑豪,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蔡楚翹,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梅梅,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張榮鎮,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陳慧貞、崔美容、莊佳煥、袁細美、鄺鳳霞、戴美琴、譚浩然、黃卿蘭及黃艷卿,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頴緹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蘇偉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翁婷婷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梁嘉渝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許偉軒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海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家慧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施旺雄,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阮富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廖家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甘葉林,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鄭文勇,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薛文輝,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容啓亮,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趙葉玲及卓倩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福祥及陳靜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崔建民、范慧珊、古美欣及譚兆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家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高級技術員容雪芳及黎志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嘉雯、范慧珊及譚兆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家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雁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衛生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七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謝美如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阮壯文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馬寶羅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潘家俊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蘇狄龍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李健新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應鄧鵲翎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李熾威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黃蔚婷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應洪小燕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應龔進蘭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馮莉施,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免職。

應Viegas, Nelson Monteiro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應De Assis Do Serro Viegas, Fátima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應黃麗明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五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袁芳,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啓妍和李文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煖燕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27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至承綜合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2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N8,持牌人為苗兒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4樓O座。

———

瑞康綜合醫療中心(氹仔),英文名稱為Rui Hong Integrated Medical Center (Taipa)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3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320-A - 362-G號南新第二座地下U座,持牌人為瑞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85號新益利廣場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周華富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15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

林麗華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657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34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V4之原中文名稱為國檢(澳門)醫務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Kuok Kim (Macau) II,英文名稱為Kuok Kim (Macao) Medical Center II更改中文名稱為沁健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Sum Kin,英文名稱為Sum Kin Medical Center。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謝國樑,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專科護士張秀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陳鳳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Sacoto Da Silva, Jacinto João,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林明理,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福星VI藥房有限公司發給“福星VI”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0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30號瑞泳樓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85號的“萬寧(威尼斯人分店)”藥行場所設施改動,地址變更為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威尼斯人購物中心三樓2021-2022舖(A區)。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庄敏麗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5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安心(關閘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永定街116號南暉(第一座、第二座)地下W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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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長明的任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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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校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鄭逸恆,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

——張麗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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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教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二名黃嘉俊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文寫作傳意範疇),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金蘭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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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布桂有及李振亨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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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Elisabete Gomes Coelho da Silva,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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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

梁祐達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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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以下人員為房屋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

廖偉樂 - 自2025年2月10日起生效;

陳柏良 - 自2025年2月24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游裕賢及馮靜子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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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鍾國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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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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