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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市政署代表麥儉明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羅志堅,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委任市政署代表何萬謙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候補,以替代麥儉明,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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