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十六屆澳門海關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之海關總部大樓通告欄及上載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內。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根據保安司司長2025年1月6日的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為取得陸路口岸澳門海關管理區域2年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內,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部門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或於本部門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標書必須於2025年3月18日下午5時前遞交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96,390.00(澳門元伍拾玖萬陸仟叁佰玖拾元)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保付支票或本票,又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倘以現金、保付支票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以換取收據正本或經本部門認證副本;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將於2025年3月19日上午10時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內舉行。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2025年3月7日前遞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何浩瀚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5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進行晉升程序,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三十名投考人修讀首席關員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關員職位三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2名檢察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檢察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的證明文件副本;
d)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e)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四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如第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於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三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
4. 職務內容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 甄選方式
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6)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7)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 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9)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0)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 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2)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3)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5)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6)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7)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8)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9)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0)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2) 經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以及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
6.1.2 報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投考人最後名單的通告內。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完成培訓課程後的名次
完成培訓課程後的學員,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評核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6樓人事財政廳,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及經適當配合後準用《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檢察官 鄭凱鋒
正選委員:檢察官 何漪雪
辦公室副主任 黃曉楠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吳明泰
助理書記長 陳慶芳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6/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電子政務廳、語言事務廳及政府資訊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本局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第003/DIR/DES/2025號批示。
六、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6/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代副局長陳淑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茲公佈,張薇申請其配偶陳森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廳小販事務處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二四年度房屋紀錄中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有關表格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駁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請。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608,736,331,836.27 | 其它負債 | 251,676,433.30 | |||
銀行結存 |
246,711,839,881.67 | |||||
債券 |
117,979,225,341.01 | |||||
外判投資 |
244,045,266,613.59 | 財政儲備資本 | 616,211,004,463.23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53,394,755,300.00 | |||
超額儲備 |
431,862,482,387.18 | |||||
其他資產 | 7,726,349,060.26 |
本期盈餘 |
30,953,766,776.05 | |||
總計 | 616,462,680,896.53 | 總計 | 616,462,680,896.53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消防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消防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消防工程範疇分析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尤其負責消防安全及消防系統,以及排煙系統設計圖則之審批,提供技術意見及建議;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消防工程範疇的工作事宜;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和協調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前)具有消防工程、機械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機電工程等與消防工程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d)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6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5.7 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15.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1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2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3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15.14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15.15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15.16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7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5.18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5.19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5.22 有關消防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15.23 消防個案實例分析、撰寫消防工程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15.24 社會時事常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楊世安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嘉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候補委員:一等消防區長 吳意嵐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就資訊網絡、伺服器系統、資訊保安及數據中心等進行管理、研究、參與構思發展計劃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分析項目或計劃的工作小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對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評估系統效能,確保資訊系統的安全及可用性;協調用戶培訓、文檔製作及技術支援。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和b)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4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3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4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14.5 現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現行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6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包括:TCP/IP、路由、網絡拓撲;
14.7 網絡及相關設備的專業知識,包括:路由器、防火牆、交換機、負載均衡器等設備的規劃、設計、管理、排難與維護;
14.8 無線區域網絡(WLAN)的專業知識;
14.9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管理及保安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Active Directory、DNS、Linux、VMware、Syslog、Microsoft SQL Server;
14.10 虛擬化技術的專業知識;
14.11 資料庫的構建、管理及維護;
14.12 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的相關專業知識;
14.13 數據中心構建、管理及維護的專業知識;
14.14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孫振東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盧惠泉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達謙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啓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斌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十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構及部門的執行情況。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7.2 倘投考人無法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提交副學士文憑、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證書副本或能證明持有相關學歷的其他證明文件。
7.3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5 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3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7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3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8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9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10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和b)項及第7.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5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6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4.7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4.8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10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4.11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14.12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13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14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15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6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7 現行第3/90/M號法律─《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14.18 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
14.19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20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21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範疇的相關知識;
14.22 公眾接待的基本知識;
14.23 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14.24 報告、建議書及公函的草擬;
14.25 資訊科技的應用(文書處理、試算表、電子郵件和簡報)。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蔡永興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詠駒
首席特級技術員 溫景歡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楊旺玲
首席特級技術員 馮敏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鐵工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鐵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熟識使用人手操作的工具製造和維修通常是鋼或其他金屬的物料和設備之技術;需切割金屬、以鐵鑽穿孔和焊接金屬配件;理解各種圖則和技術規格;懂得水喉及廁所之安裝和維修技術。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且具有關鐵工範疇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
*鐵工範疇的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共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具三年或以上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日);
7.2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8.2 倘投考人無法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提交初中畢業、高中畢業、副學士文憑、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證書副本或能證明持有相關學歷的其他證明文件。
8.3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6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3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7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3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8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9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10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至c)項及第8.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九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切割金屬、鐵鑽穿孔和焊接金屬配件;
15.2 各種圖則和技術規格;
15.3 水喉、廁所之安裝和維修技術;
15.4 工業安全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消防區長 梁偉悅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稽查 蔡奕鎏
技術工人 李兆基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梁偉華
二等技術輔導員 郭煒麟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編號409981)及副局長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以及簽署有關報到憑證;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5)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張建華副消防總長(編號40898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返還存檔於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圍內,鑑證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廳長劉小玲警務總長 (編號100970)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範圍內:
(1)批閱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2)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張貼及播放的廣告及宣傳內容,並簽署相關公函,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及營運空間的經營地點內、外張貼或擺放宣傳物品的申請,並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關於進出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關閘口岸、青茂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工作事宜之公函。
(三)簽署關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停車場泊車事宜之公函。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鄭繼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演藝發展廳、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澳門演藝學院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6)認可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7)批准主管、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的代任;
(8)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9)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10)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叁拾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2)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13)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4)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16)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7)批准拍攝許可的申請並行使相關適用法例所規定的監察職權。
二、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代副局長蔡健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文化遺產廳、澳門檔案館、學術及出版處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 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6)認可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7)批准主管、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的代任;
(8)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9)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10)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叁拾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2)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13)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4)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16)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7)傳達有關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在位於緩衝區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或在節日期間採取其他措施的意見內容,並簽署有關的文書;
(18)對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飲食或飲料場所牌照之申請發出意見;
(19)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發出不動產的保養狀況證明文件。
三、授予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鴻斌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對未經適當許可而進行受預先通知所約束的拍攝活動者,科處處罰的權限。
四、授予文化局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並科處有關處罰;
(二)行使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作出的通知。
五、授予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規定,對不按期歸還借出圖書的讀者,科處罰款的權限。
六、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以下屬管理文化局所有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的權限:
(一)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
(二)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三)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發放年資奬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以及供款時間奬金;
(七)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八)簽發經核實的與工作人員相關的薪酬、津貼、稅務、社保、公積金或年資的證明書及同類文件;
(九)批准為工作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將文化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七、授予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鄒群英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用作證明文化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二)批准提供與人力資源及行政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八、授予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以及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吳汝錕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
(二)批准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三)對上述(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九、授予文化局演藝發展廳廳長郭妙瑜、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鴻斌、澳門演藝學院院長陳理理、澳門檔案館館長盧鴻偉、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文化傳播處處長梁靜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羅子強、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何卓鋒、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林穎娜、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何懿德、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鄒群英、文娛活動處處長唐佩怡、演藝活動處處長陳淑美、澳門文化中心主任李羅卿、澳門博物館館長盧可茵、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尹保倫、研究及計劃處代處長雷永權及林建明、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潘嘉玲、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吳汝錕、澳門藝術博物館代館長唐重及呂詠兒以下屬管理該等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職權範圍文書。
十、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十一、關於副局長鄭繼明及代副局長蔡健龍,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自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關於演藝發展廳廳長郭妙瑜、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鴻斌、澳門演藝學院院長陳理理、澳門檔案館館長盧鴻偉、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馮天雲、文化遺產廳代廳長蘇建明、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鄧美蓮、文化傳播處處長梁靜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羅子強、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何卓鋒、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林穎娜、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何懿德、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鄒群英、文娛活動處處長唐佩怡、演藝活動處處長陳淑美、澳門文化中心主任李羅卿、澳門博物館館長盧可茵、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尹保倫、圖書資源發展處代處長潘嘉玲、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吳汝錕,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批示第三款至第九款各自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關於研究及計劃處代處長雷永權及林建明,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在本批示第九款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關於澳門藝術博物館代館長唐重及呂詠兒,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批示第九款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五、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六、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七、在不妨礙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副主任傅斯娜:
(一)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對工作人員之求診、隨診、時間補償及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八)許可不超過一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三)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各私人、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主任 潘永權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2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李詩靈,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轉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嘉康 | 8.73 |
2.º | 謝俊傑 | 7.58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黃如冰
口腔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何芷雯醫生投考眼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 熊倩瑜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峯醫生
候補委員:眼科 陸美嬋醫生
眼科 林路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眼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就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衛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十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十個職缺,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批准重新組成典試委員會如下:
主席:龔斌 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黃志明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關鎮雄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候補委員:趙葉歡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吳詠敏 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1.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26/2024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進行適應化處理的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聽取衛生局意見後,委任藥物登記技術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主席: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廳長。
委員:藥物監督管理局化學藥及器械處處長;
李軍,藥物監督管理局藥劑師或其代任人秦杏儀藥劑師;
黃健龍,衛生局醫生或其代任人張錦明醫生;
黃立正,衛生局醫生或其代任人林小婷醫生;
施珍珍,衛生局藥劑師或其代任人陳健培藥劑師。
2. 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的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第2/ISAF/2022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一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劉蘭華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郵務廳、電信管理廳和通訊博物館;
(二)在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
(1) 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2) 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3) 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4)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5)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7) 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8) 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9)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10) 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二、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郵政儲金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
(二)在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
(1) 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2) 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3) 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4)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5)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7) 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8) 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9)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10) 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三、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七)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四、授予電子業務廳廳長梁燊堯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五、授予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鍾煥玲以下權限:
(一)簽署郵電局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二)簽署郵電局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之報到憑證及郵電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的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發出郵電局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的證明;
(五)批准郵電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郵電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協調組織及資訊處;
(八)在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和組織及資訊處範疇下:
(1) 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2)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3) 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4) 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5) 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6) 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透過經郵電局局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八、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九、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劉蘭華以下權限:
(一)在電信管理廳範疇下核准電信服務的推廣活動;
(二)在通訊博物館範疇下:
(1)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權限:
(一)在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和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範疇下,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規定,批准進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在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範疇下:
(1)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三)在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範疇下,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轉授予商業廳廳長孫君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四、轉授予電子業務廳廳長梁燊堯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五、轉授予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鍾煥玲以下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在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和組織及資訊處範疇下:
(1)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六、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七、轉授予電信管理廳廳長徐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八、轉授予郵政儲金局廳長譚韻儀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九、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楊富榮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十、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一、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二、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本人行使第01/CTT/2025號批示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務廳廳長鄭秋明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劉蘭華
本人行使第01/CTT/2025號批示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電信管理廳廳長徐芬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劉蘭華
本人行使第01/CTT/2025號批示第七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儲金局廳長譚韻儀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本人行使第01/CTT/2025號批示第七款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楊富榮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翌年年假的申請;
(四)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歐陽海玲 | 1240XXXX | 不通過 (b) |
2 | 陳俊杰 | 1221XXXX | 不通過 (b) |
3 | 陳穎琳 | 1265XXXX | 不通過 (b) |
4 | 曾繁飛 | 1248XXXX | 不通過 (a) (b) |
5 | 周震權 | 5214XXXX | 不通過 (a) (b) |
6 | 陳儀 | 1688XXXX | 不通過 (a) (b) |
7 | 程灝 | 1267XXXX | 通過 |
8 | 張凱棋 | 1221XXXX | 不通過 (b) |
9 | 張雪瑩 | 1283XXXX | 不通過 (b) |
10 | 張騰飛 | 1245XXXX | 不通過 (b) |
11 | 蔡敏德 | 1235XXXX | 不通過 (b) |
12 | 朱豪紳 | 5191XXXX | 不通過 (b) |
13 | 符可怡 | 1315XXXX | 不通過 (a) (b) |
14 | 何毅鵬 | 5213XXXX | 不通過 (a) (b) |
15 | 何小敏 | 1233XXXX | 不通過 (b) |
16 | 黃思銘 | 1254XXXX | 不通過 (a) (b) |
17 | 邱曉倩 | 1287XXXX | 不通過 (a) (b) |
18 | 楊柳 | 1514XXXX | 不通過 (b) |
19 | 嚴漢邦 | 1253XXXX | 通過 |
20 | 葉子穎 | 1223XXXX | 不通過 (b) |
21 | 賴冠琪 | 1309XXXX | 不通過 (b) |
22 | 黎詠琳 | 1235XXXX | 不通過 (b) |
23 | 劉頌瑛 | 1311XXXX | 通過 |
24 | 劉一新 | 1334XXXX | 通過 |
25 | 林澔瑢 | 1659XXXX | 不通過 (a) (b) |
26 | 林郁軒 | 1686XXXX | 不通過 (b) |
27 | 李梓豐 | 1233XXXX | 不通過 (b) |
28 | 李紫韶 | 1228XXXX | 不通過 (b) |
29 | 李洪樂 | 1455XXXX | 不通過 (c) |
30 | 李健成 | 1320XXXX | 通過 |
31 | 李東盈 | 1323XXXX | 不通過 (b) |
32 | 梁曉嵐 | 1316XXXX | 通過 |
33 | 梁昕彤 | 1242XXXX | 通過 |
34 | 馬家愉 | 1298XXXX | 不通過 (c) |
35 | 吳安琪 | 1496XXXX | 不通過 (a) (b) |
36 | 吳穎婷 | 1230XXXX | 通過 |
37 | 彭俊銘 | 1379XXXX | 不通過 (b) |
38 | 蘇浩雲 | 1243XXXX | 不通過 (a) (b) |
39 | 譚欣勤 | 1237XXXX | 不通過 (a) (c) |
40 | 譚啓倫 | 1252XXXX | 通過 |
41 | 董虹韻 | 1372XXXX | 不通過 (b) |
42 | 黃志濠 | 1372XXXX | 不通過 (b) |
43 | 黃麗珊 | 1250XXXX | 不通過 (b) |
44 | 黃紫妍 | 1319XXXX | 不通過 (a) (b) |
45 | NÉLSON MANUEL SOUSA DA SILVA | 1669XXXX | 不通過 (b)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1-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 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蔡田田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嘉輝 | 1236XXXX | 不通過 (a) (b) |
2 | 陳敬仁 | 1314XXXX | 不通過 (a) (b) |
3 | 陳文 | 1542XXXX | 不通過 (c) |
4 | 鄭杰暉 | 1229XXXX | 通過 |
5 | 陳志強 | 1304XXXX | 不通過 (c) |
6 | 張勝宇 | 1282XXXX | 不通過 (a) (b) |
7 | 蔡家熙 | 1464XXXX | 不通過 (a) (b) |
8 | 朱俊頴 | 1616XXXX | 不通過 (a) (b) |
9 | 何家曦 | 1216XXXX | 不通過 (a) (b) |
10 | 何廷耀 | 1259XXXX | 通過 |
11 | 楊樂敏 | 1345XXXX | 不通過 (a) (b) |
12 | 甘仲昇 | 1247XXXX | 不通過 (c) |
13 | 江瀚文 | 5204XXXX | 不通過 (a) (b) |
14 | 劉定中 | 1249XXXX | 不通過 (a) (b) |
15 | 李澤宏 | 1373XXXX | 不通過 (b) |
16 | 李英順 | 1526XXXX | 不通過 (a) (b) |
17 | 李嘉榮 | 1314XXXX | 通過 |
18 | 李健烽 | 1260XXXX | 不通過 (c) |
19 | 李世濤 | 5115XXXX | 不通過 (a) (b) |
20 | 梁家駒 | 5190XXXX | 不通過 (a) (b) |
21 | 梁文聰 | 1235XXXX | 不通過 (a) (b) |
22 | 梁玳瑜 | 1588XXXX | 不通過 (a) (b) |
23 | 盧廷章 | 1242XXXX | 不通過 (a) |
24 | 馬永健 | 1282XXXX | 不通過 (a) (b) |
25 | 吳卓炎 | 1486XXXX | 通過 |
26 | 蕭培鋒 | 1360XXXX | 不通過 (a) |
27 | 鄧銘洪 | 1259XXXX | 不通過 (a) (b) |
28 | 胡敏華 | 1252XXXX | 不通過 (c) |
29 | 胡兆榮 | 1575XXXX | 不通過 (a) |
30 | 鄭志敏 | 1491XXXX | 不通過 (c) |
31 | JOSÉ PEDRO DUARTE PIMENTA | 1426XXXX | 不通過 (a)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3-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黃昭婷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光銳 | 1302XXXX | 通過 |
2 | 卓展星 | 1319XXXX | 通過 |
3 | 張栩丹 | 1259XXXX | 通過 |
4 | 趙志偉 | 1278XXXX | 通過 |
5 | 鍾浚棋 | 1253XXXX | 通過 |
6 | 何子健 | 1342XXXX | 通過 |
7 | 邱雅希 | 1244XXXX | 通過 |
8 | 楊凌鋒 | 1326XXXX | 不通過 (a) (b) |
9 | 葉鴻志 | 1310XXXX | 通過 |
10 | 簡兆均 | 1396XXXX | 通過 |
11 | 江志鋒 | 1326XXXX | 通過 |
12 | 黎毅樺 | 1555XXXX | 不通過 (b) |
13 | 林彥進 | 1329XXXX | 通過 |
14 | 林偉學 | 1391XXXX | 通過 |
15 | 劉俊洛 | 1308XXXX | 不通過 (b) |
16 | 梁綺婷 | 1227XXXX | 通過 |
17 | 梁嘉勇 | 1259XXXX | 不通過 (a) (b) |
18 | 梁嘉杰 | 1326XXXX | 通過 |
19 | 盧裕軒 | 1325XXXX | 不通過 (a) |
20 | 呂寶櫻 | 1246XXXX | 通過 |
21 | 馬源 | 1681XXXX | 通過 |
22 | 麥浩泉 | 1254XXXX | 通過 |
23 | 吳浩峰 | 1320XXXX | 通過 |
24 | 危東星 | 1218XXXX | 不通過 (a) |
25 | 冼偉傑 | 1322XXXX | 不通過 (b) |
26 | 黃冬妮 | 1275XXXX | 不通過 (a) (b) |
27 | 黃嘉威 | 1331XXXX | 不通過 (a) (b) |
28 | 王健偉 | 1255XXXX | 通過 |
29 | 黃偉鴻 | 1324XXXX | 不通過 (b) |
30 | 黃詠瑜 | 1325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4-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汶靜 | 1325XXXX | 不通過 (a) |
2 | 周婥嵐 | 1335XXXX | 不通過 (b) |
3 | 張家傑 | 1251XXXX | 不通過 (a) (b) |
4 | 朱志強 | 1233XXXX | 不通過 (b) |
5 | 何文皓 | 1230XXXX | 不通過 (a) (b) |
6 | 林智恆 | 1686XXXX | 通過 |
7 | 劉子樂 | 1253XXXX | 不通過 (a) |
8 | 劉浩桓 | 5187XXXX | 不通過 (b) |
9 | 李俊濤 | 1262XXXX | 通過 |
10 | 李家杰 | 1243XXXX | 通過 |
11 | 李宇君 | 1250XXXX | 不通過 (c) |
12 | 李永發 | 1220XXXX | 不通過 (a) (b) |
13 | 廖智滔 | 1233XXXX | 不通過 (a) (b) |
14 | 盧迪 | 5181XXXX | 不通過 (a) |
15 | 薛佳昌 | 5115XXXX | 不通過 (a) (b) |
16 | 余嘉雯 | 5124XXXX | 通過 |
17 | 胡竣瑋 | 1235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5-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景觀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GONÇALO MARIA SACADURA CABRAL DE SOUSA E ALVIM | 1530XXXX | 不通過 (a)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正選委員:建築師 蔡田田
環境工程師 梁家誠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振鵬 | 5160XXXX | 不通過 (b) |
2 | 蔡斯瑩 | 1240XXXX | 不通過 (a) (b) |
3 | 余康妍 | 1257XXXX | 通過 |
4 | 黃慶祥 | 7441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b)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c) 個案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7-CAEU-2024)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化學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鄭晶光 | 5060XXXX | 不通過 (a) (b) |
2 | 關志堅 | 5197XXXX | 不通過 (a) (b)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 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化學工程師 余麗華
正選委員:化學工程師 何玉玲
化學工程師 鍾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