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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張日曦;
(二)運輸工務司代表辜美玲;
(三)海關代表葉華釗;
(四)市政署代表杜淑儀。
二、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三、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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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3/2021號行政法規《旅遊基金》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陳紫筠為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甄嘉寧為上款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三、廢止第76/2021號及第40/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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