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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譚惠芳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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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惠芳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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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譚惠芳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譚惠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中國華僑大學建築學士。

專業簡歷:

——2010年2月至2012年8月,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高級技術員;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前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前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城市設施維修處職務協調員;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職務協調員;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代處長;
——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處長;
——2023年4月至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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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醫學專業的彭向強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正選成員:

(一)陳艷群,醫學專業;

(二)韋孟持,醫學專業;

(三)馬學章,醫學專業;

(四)朱琳琳,法律專業;

(五)林位強,法律專業。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候補成員:

(一)朱獻倫,醫學專業;

(二)蘇建峰,法律專業。

四、委任醫學專業的劉大鉞為委員會正選成員。

五、委任醫學專業的楊健梅為委員會候補成員。

六、第一款、第二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餘成員以兼職方式執行職務。

七、第一款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七十。

八、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六十。

九、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十、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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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三)項、(七)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替代羅志堅作為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委任蔡健龍替代蘇建明作為由文化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三、委任何泳禧替代梁美玲作為由法務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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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