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為屬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職程——各公共部門的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及郵務文員的工作人員,進行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屬為轉入需較高程度學歷的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旨在確定申請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合格”人士。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為,自該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起,直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為止。
2. 報考條件
凡於開考之日(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屬編制內或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普查暨調查員職程、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照相排版員職程及郵務文員職程的工作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均可報考:
2.1 具備高中畢業、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2.2 屬相關職程第三職等或以上,並於該職程服務滿三年;
2.3 最近三年在相關職程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3. 報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三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報考,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所屬公共部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轉入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
3.3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必須與正本相符,內容完整無缺且清晰可辨。
3.4 倘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個人資料與《轉入開考報名表》所填寫的資料、部門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必須一併提交曾更改相關資料的證明副本(由具權限提供相關證明的機構發出)或其他能證明有關學歷證明屬投考人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倘無法提交第2.1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能證明持有第2.1點所指學歷的適合的學歷證明文件。
3.6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7 如投考人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文件,但須於報名表內作出聲明。
3.8 投考人如在報考時沒有提交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須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間內向所屬部門補交,否則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9 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10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3.11 上指的《轉入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 甄選方法
4.1 轉入開考以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旨在對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的職務所需的一般勝任力及知識進行評估,分兩階段進行:
a.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兩小時;
b. 第二階段——電腦操作試,時間為一小時。
4.2 投考人須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選用同一種語言作答。
4.3 如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屬下列第4.4點規定者除外。
4.4 如電腦操作試多於一場次,且投考人缺席電腦操作試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制度規定的情況,典試委員會將於所定的考試當天其他場次為其進行該階段的考試。
5. 評分制度
5.1 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5.2 最後成績為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得分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10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電腦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50%)。
5.3 最後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評語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5.4 取得“合格”評語者可自本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前,向所屬部門提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申請。
5.5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 公佈名單及考試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進行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最後成績名單,會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公佈。
7. 考試範圍
7.1 筆試
7.1.1 基礎法律知識: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d)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f)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g)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h)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i)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j) 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7.1.2 語文/閱讀理解與寫作。
7.1.3 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由典試委員會於考試當天提供的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即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會有任何文字或非文字的標注或任何註譯、範例,並且不得使用課堂講義或非考試範圍的法例)。
7.2 電腦操作試
7.2.1 視窗文書處理WORD 2016及試算表EXCEL 2016的應用,使用鍵盤輸入文章。
7.2.2 投考人如選擇使用中文作答,將以中文(鍵盤)進行輸入,並僅可選倉頡、速成、注音、拼音、中文繁體大易6.0版本、中文繁體行列6.0版本以及五筆其中一種輸入法。如選擇使用葡文作答,僅可選Teclado Português、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 2)、Teclado US、Teclado Estados Unidos-Internacional其中一種輸入法。
7.2.3 電腦操作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時,除使用現場提供的設備外,投考人不得使用其他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智能手錶、手提電腦等)。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規範。
9.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轉入開考的報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1/DSI/2025號身份證明局代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除機密資料外,發出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簽署在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身份證明局代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2/DSI/2025號身份證明局代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陳愷欣:
(一)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二)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三)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四)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就個人檔案所載的事實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身份證明局代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劉天德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施利華之遺孀陸俠瑜,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925,743.50元。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局長 容光亮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212,977.06元。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掁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局長 容光亮
事項:保險監察 - 公佈“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人壽保險的保險項目: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製衣管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因沒有投考人報考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1/IC-CCM/CP/2025號公開招標 — 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清潔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18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或於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公開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決議而進行的骨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楊志勇 | 53.9 |
吳永耀 | 73.1 |
2.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備註 |
林瑋謙 | a) |
備註:
a) 缺席履歷討論考試。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 曾媛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的規定,茲公佈「醫學專科培訓的同等學歷認可申請」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二十一日接受報名,有意者可將報考申請文件交往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稍後將於上述網頁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普通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十五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朱永權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景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及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下環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江文迪醫生和李宗煜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任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葉志達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啟明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陳肖萍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內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袁凱清或其代任人:
(一)監管社會保障制度廳及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
(二)批准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三)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登錄及僱主註冊事宜作出決定;
(五)對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六)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七)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八)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九)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十)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
(十三)批准就其監管之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在上述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作出必要之行為及簽署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陳寶儀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二)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三)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六)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三、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楊婉麗或其代任人:
(一)許可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有關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
(二)在上項所指範圍內,許可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八款規定的有關由基金管理實體作出的支付;
(三)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個人計劃的設立及修改;
(四)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移及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權益轉入;
(五)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七)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基金發放處處長招家賢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發放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的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
(二)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三)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五)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五、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伍婉華或其代任人:
(一)簽署計算與結算社會保障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二)簽署衛生護理證及報到憑證;
(三)發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之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批准用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及公告的費用開支;
(七)批准金額上限為一千澳門元之常用物料及服務的開支;
(八)核實收入並簽署相關文件;
(九)批閱收入及支付紀錄表;
(十)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十二)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六、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供款事務處處長鄧翠瑩、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何凱生、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李婕韵、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冼偉棠、投資事務處處長葉友賢、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劉建瑩、或其等代任人:
(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三)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七、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彭崇亮及林卓穎、或其等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三)簽發受益人給付證明書。
八、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張紅蓮、楊雪慧及鄭煥星、或其等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九、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十、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十一、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第015/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綜合支援處代處長楊少蘭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唐玉萍在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副局長郭虔在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轉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為政府船塢的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4組中,關於政府船塢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20,000.00(澳門元貳萬元)為限;
(三)批准提供與政府船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批准提供與航海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薛啓善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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